中誠信託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
産品現兌付危機 43.8億保證金設計成“擺設”
2014-01-16   作者:記者 鐘源/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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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1日中誠信託30億元礦産信託兌付大限迫近。但是,早在2012年第2季度危機就已“潛伏”,43.8億元回購保證金風控設計已成擺設。投資者指責中誠信託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
  浙江某位買了中誠信託誠至金開1號的投資者王先生對《經濟參考報》記者&&,“中誠信託根本沒有履行及時告知義務,2012年第2季度就沒向賬戶存錢了,我還是從媒體得知買的産品要出風險”。
  1月15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內部人士拿到的一份2011年當時中誠信託誠至金開1號産品推介材料發現,該項目當時分別從股東會層面、董事會層面、經營層面、證件保管、銀行賬戶監管等5大方面進行風險控制。其中,最關鍵一步是銀行賬戶監管要求。
  推介材料透露,自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每自然月25日,振富能源公司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向回購保證金監管賬戶中分批存入回購保證金,回購保證金賬戶的資金僅用於中誠信託認可的支出。初步計算,如果整個信託産品運行順利的話,從2011年2月1日成立日至33個月後的2013年的10月,融資方振富能源公司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共計應向回購保證金監管賬戶累計存入43.8億元。
  但根據2013年10月10日中誠信託發布的季度管理報告,截至2013年9月30日,信託專戶共計收到振富能源公司劃付的內蒙古煤礦100%股權處置所得價款71154500.00元。報告同時披露,自2012年第2季度開始,振富集團實際控制人王於鎖、王平彥和振富能源公司一直未按照其與受託人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受託人支付股權維持費,亦未按照受託人向其發送的通知提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手中無糧”的中誠信託被迫在2013年12月20日發布《2010年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託計劃臨時報告》&&,不能夠滿足全體優先受益人當期預期信託凈收益總額。
  對此,某信託業內人士&&,中誠信託誠至金開1號産品先前的5大風險管控措施根本沒有執行到位,尤其是最後一步的40多億元回購保證金風控設計分明變成一個“擺設”。這樣一來,一旦出現事故,相關利益方必將相互推諉,處理起來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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