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實體經濟融資鏈條將迎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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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乃育/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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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等八部委日前聯合發布《關於清理規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規範,意在打擊以“擔保”為名,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高利放貸等活動。
“最近,包括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07號文)在內,以及銀監會在2014年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表態,表明一場清理、疏導影子銀行的行動已經拉開序幕。可以明確的是,銀行通道類業務的監管套利行為將被進一步限制,包括歸口於各地金融辦監管的民間融資領域,也將強化監管。預計未來,實體企業的融資鏈條將會因此逐步出現調整和變化。”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一位專家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稱。
監管 強化金融體系內風險防火墻
按照目前的監管新要求,對於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層再次明確要“建立單獨的機構組織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實施單獨建賬管理”,並且強調“不得購買本銀行貸款,不開展資金池業務”。對信託公司業務則明確規定“不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建立完善信託産品登記信息系統,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
“銀行通過信託通道買入返售信託受益權將受限。”一位國有大行資産管理部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2010年至今,銀監會多次對銀信合作業務發文進行規範,2010年末就規定銀信合作理財産品不得投資於理財産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産或票據資産,隨後,銀信合作平台進一步受限。近兩年面對貸款增長疲弱以及較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銀行藉以發展同業業務降低資本消耗、繞開信貸投放規模約束,進而創新出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表面上根本看不到錢投向了哪,背後卻是銀行互保的鏈條,一旦發生風險就將是系統性的,因此,這一監管套利的通道應該得到限制。”
除此之外,對金融交叉産品和業務合作行為,監管層也有規範,即“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産品和合作業務都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並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在被市場廣泛認為是“影子銀行”典型代表的民間融資領域,監管層則再次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發放高利貸、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貸”,同時規定“銀行與小貸公司發生的融資業務要作為一般商業貸款管理”。此外,典當行不得融資放大杠桿;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的資産”。
“即便國辦107號文沒有給出一個完整的影子銀行概念,但劃定了一個較為寬泛的框架,並明確促進金融發展、創新要和加強監管、防風險兩手抓。意在要求各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和民間融資機構之間要有風險‘防火墻’以及責任劃分,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要求把握原則,資金運用不能暗箱操作,將一連串的機構利益鏈條交叉捆綁,進而滋生系統性風險隱患。”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專家分析稱。
影響 金融機構通道類業務面臨收縮
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多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銀行業內人士認為,強化後的監管政策方向在意料之中。
“2013年內,銀監會8號文就要求銀行對理財業務統一管理、對非標準化債權等進行了限制等,9號文雖然沒有落地,但銀行已對監管層強化同業業務監管有心理預期,今後對於銀行和信託公司、與證券公司乃至租賃公司有關一些通道業務的合作會更加謹慎,同業業務規模也會有一定量的縮減,利潤和騰挪貸款投放的空間會受到一定影響。”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稱。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認為,尤其是理財業務方面,通過“互買”、“過橋”等方式反映在同業資産、其他類投資等項下,最終都使銀行承擔了事實上的代償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並且風險更具隱蔽性、突發性和破壞性。“針對期限錯配風險,規定理財産品資金來源和運用一一對應,期限一一對應。針對杠桿率風險,規定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産的比例不得超過35%或總資産4%的最低值。針對信用轉換風險,將未一一對應的非標準理財産品納入信貸規模管理。”
在監管層看來,信託業務經過幾年的“瘋長”後,亟需回歸代客理財本質,而對信託公司而言,銀行渠道收緊勢必會對其業務規模産生較大的負面影響,2013年6月末,銀信合作餘額為2.08萬億元。
上述國有大行資産管理部人士進一步稱,“近兩年銀行大量的買入返售信託受益權産品,背後的資金投向就是房地産和融資平台,那麼渠道收緊後,房地産和融資平台的融資渠道將受到影響。”
分工 監管層責任劃分進一步明晰
實際上,監管套利的背後癥結就是金融對實體經濟支持結構的扭曲,國企、地方政府投資擴張的衝動未得到抑制,對金融資源的佔用十分明顯。多位業內專家認為,影子銀行近幾年發揮了一定的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不過正是因為大量的監管套利業務存在,資金在金融機構體系內空轉,進而對實體經濟傳導的效率變得低下,2013年幾次流動性危機就是最好的證明。
對於影子銀行,最終不是要控制死,而是要疏導,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認為,“無論外界對影子銀行持何種觀點,關鍵就在於如何控制住風險,趨利避害,重點在於管住放大杠桿、期限錯配和信用轉換這三大風險。”
不過,“107號文進一步限制融資端的擴張,可以預期後期社會融資規模增速會放緩,隨之而來,固定資産投資也會減緩,如果沒有存量債務重組等方面的配套,部分領域可能會面臨資金鏈斷裂及信用違約事件。”中國社科院金融重點實驗室主任劉煜輝判斷。
同時,他還認為,“倘若經濟增速還要保持在7%以上,這又存在剛性的貨幣需求,如果融資端壓縮,需求端剛性,可以預期資金市場利率中樞也有繼續上升的壓力。如果希望資金利率均衡回落,可能就需要抑制國有企業及地方政府的擴張衝動,抑制其旺盛的貨幣需求。”
從整個融資環境來看,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指出,“由單一的信貸融資過渡到多元化的融資方式,意味着單純的數量管理也會趨於無效,正在向價格管理過渡,但需要兩者結合。對央行而言,貨幣政策的調控也在這種過渡中,也面臨着數量管理可能擠壓中小企業融資,價格管理又會面臨融資平台等預算軟約束的問題。”
對於各個監管部門的風險責任分工,107號文也給出了相應的規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按照107號文要求,各類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由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和表內外業務並重的原則加強監管,銀行理財業務歸銀監會、證券期貨機構理財和投資基金業務歸證監會、保險機構理財業務由保監會、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和第三方支付業務歸央行監管。”
此外,“涉及民間融資領域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均放到地方政府具體監管。至於具體的監管措施,還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實。”知情人士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