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月3日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指引規定承諾相關方包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股改、並購重組以及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等過程中作出的解決同業競爭、資産注入、股權激勵、解決産權瑕疵等各項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不得使用“盡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012年底,證監會集中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事項進行了一次清理和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兩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上述承諾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間,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沒有明確的解決時間表,有的甚至已經明確無法履行。
為了改變上述狀況,證監會專門&&了對承諾履行行為的監管指引。指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了規範:
一是明確了承諾事項應滿足的標準,包括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等,並明確了凡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承諾事項必須在6個月內予以規範,超期未規範視同不履行承諾。
二是對於那些因自身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的,除非非關聯股東同意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或豁免承諾義務的請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諾論處,並對承諾相關方不履行承諾行為制定了嚴厲的監管措施。本指引實施後,凡不履行承諾的主體,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審慎審核甚至不予核準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等。
三是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今後,在承諾相關方作出承諾時,上市公司就應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策、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