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網站公告稱,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産能力管理,規範煤礦生産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提高安全生産水平,以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關於建立煤礦生産能力登記及公告制度的要求,近日正式印發《關於建立煤礦生産能力登記和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進一步簡政放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不涉及行政審批,《通知》只明確煤礦生産能力登記及公告的內容、程序以及創新煤礦生産監管方式等。針對煤炭行業基礎管理薄弱、産能統計滯後等情況,從加強煤礦生産能力檔案管理、規範煤礦生産能力登記和更新程序入手,建立覆蓋所有煤礦類型、銜接各種産能變化途徑的産能登記制度。
未來,各産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煤礦生産能力進行統一建檔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煤礦生産能力及隸屬企業名稱、所在地區、開拓方式、井口坐標、採煤工藝、瓦斯等級、水文地質條件、自然發火類型、煤塵爆炸危險性指數等相關信息。煤礦生産能力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煤礦生産能力登記信息,同時抄報國家能源局。
而煤礦生産能力相關信息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煤礦生産能力情況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公布;其餘煤礦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公布,並定期將公布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
《通知》還要求煤礦應當依據登記公布的生産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産計劃,合理組織生産。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下達可能造成煤礦超能力生産的經濟指標。煤礦年度原煤産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産能力,月度原煤産量不得超過月度計劃的110%;無月度計劃的,月産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産能力的1/12。
針對超能力生産行為,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將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同時還鼓勵公眾對於煤礦生産行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