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警示銀行保理融資業務風險
《商業銀行保利業務暫行辦法》徵求意見
2013-12-11   作者:記者 蔡穎/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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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銀監會再次警示保理融資業務風險,並就《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銀監會認為,目前保理業務最主要的風險集中在保理融資業務,一些銀行存在借保理融資之名敘做一般性貸款、放鬆融資審查等問題。對此,《辦法》對保理融資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範,包括融資産品、客戶准入、合作機構准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
  近年來,隨着不少沿海企業以及産能過剩行業壞賬風險上升,國內保理業務迅速發展。招商銀行國際部葉玉軍認為,在銀行類保理商中,中資銀行在從業機構數和業務量上都佔絕對統治地位,不論國際保理還是國內保理,中資銀行業務量市場佔比都超過了95%。
  《辦法》規定,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准入標準,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準出標準與程序。同時強調,商業銀行應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尤其是避免企業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辦法》還指出,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的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對應收賬款範圍予以規範,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産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一位國有大行內部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稱,“今年就有鋼貿行業違規融資的事件發生。有些銀行因為融資審查不嚴等因素,使得一些企業以保理融資為名,將資金注入房地産等領域,形成了系統性風險隱患。”
  在風險管理方面,《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應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並根據各類保理業務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和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商業銀行應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同時要求,商業銀行應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保理銀行承擔買方信用風險而履行墊付款義務,應將墊款計入表內,分類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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