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春運不是提高退票費的合法理由
2013-12-10   作者:晏揚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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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有關負責人&&,明年春運期間,旅客辦理車票改簽,且改簽後乘車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的,退票時按票價的20%收取退票費。此舉目的在於引導旅客增強購票的計劃性,讓更多車票及時周轉到急需的旅客,使寶貴的運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
  聽這名負責人的意思,按票價20%收取退票費是為旅客着想。好吧,姑且不論鐵總的初衷如何,問題是此舉合理嗎?合法嗎?
  眾所周知,2011年9月之前,火車退票費統一按票價20%收取,這一霸王條款遭到社會輿論年復一年的抨擊,終於在2011年9月,原鐵道部決定將退票費統一降低為5%。可是好景不長,今年8月,中國鐵總廢除原鐵道部的規定,將退票費提高為5%至20%。
  旅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形成合同關係,旅客退票相當於單方面解除合同,理應支付退票費。可是,火車晚點也相當於鐵路運輸企業沒能很好地履行合同,旅客可曾獲得賠償?旅客被擠得沒法上廁所而尿褲子,旅客的財物被盜,可曾獲得賠償? 
  按票價20%收取退票費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2003年1月國家計委&&的《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雖然原國家計委早已改名,但《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並沒有因此廢止,仍有法定效力。
  再有,原鐵道部是高度政企合一的部門,2011年9月將退票費率統一降低為5%,這不是企業行為,而是一項政令,或者説是一個行業管理規定。同樣,這項政令不能因鐵道部被拆分而失效。中國鐵總廢除原鐵道部的規定,而且沒有徵詢民意,擅自提高火車退票費率,這本身就不合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從市場的角度看,春運期間提高火車退票費率,與市場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從壟斷的角度看,鐵路旅客運輸具有公益屬性,運輸企業不應巧立名目向旅客多收錢。中國鐵總既壟斷又市場,無論從哪個角度看,提高火車退票費率都屬於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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