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要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政府採購不得指定品牌産地
2013-11-26   作者:羅丹陽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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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等作出全面規範。條例要求,全國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地標”,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

  公務接待將推社會化改革

  《條例》強調,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産、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並接受監督。要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接待單位審批控制制度、公務接待清單制度、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強化公務接待管理。要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

  《條例》提出,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政府非稅收入禁轉到工會等賬戶

  《條例》指出,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産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佔、挪用,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財政部門要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政府採購不得指定品牌産地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産地。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要開展“十面監督”

  《條例》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開展民主生活會監督、辦公廳(室)督查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巡視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對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差旅出境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條例》提出,嚴格差旅和因公出境的審批。國內差旅的人數和天數,以及因公臨時出國的團組數量和規模都要嚴格控制。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條例》要求,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也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

  食宿方面,《條例》要求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住宿和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而因公出國則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

  收受禮品也被全面叫停。《條例》規定差旅人員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産品等,因公出境也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出國期間,《條例》要求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公務用車

  公務員出行可發放交通補貼

  《條例》提出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公務用車執行定向化保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配備的專車也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産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應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車輛的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降低運行成本。

  《條例》提出,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可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但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執法執勤用車除特殊工作用途之外,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辦公用房

  政府辦公樓禁配建大型廣場

  《條例》明確規定,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此外,《條例》提出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並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條例》規定,違規擬建的辦公用房必須堅決終止,未按規定進行審批的必須立即停建並予以沒收,超標的辦公用房,應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其中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都必須按照規定審批,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

  會議接待

  不得超標邀請明星參加活動

  對於會議活動,《條例》提出,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宴請、旅游、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以及發放紀念品的行為都被明令禁止。

  《條例》規定,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而各種套取會議資金的行為也被禁止,例如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條例》提出,不得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培訓經費中也不得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費用,不得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和旅游活動。

  未經批准,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也被禁止,各類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賽會也要嚴格控制。經批准的類似活動也要嚴格控制支出,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標邀請名人明星參加活動。

  公務接待方面,《條例》提出,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接待、控制接待費支出總額,並將接待清單作為報銷憑據接受審計。

  《條例》明確指出,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此外,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並將以上場所推向企業化管理。

  《條例》還提出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利用社會資源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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