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選一兩處嚴懲”算不算選擇性執法
2013-11-26   作者:盛翔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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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部、住建部24日聯合召開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産權房視頻會議。會議強調,打擊小産權房既要處理事,又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要求各地近期對此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選擇1-2起頂風違法的小産權房違法案件,依法從嚴處理。
  正當市場傳聞小産權房可能會合法化之時,突傳嚴懲違法小産權房的新聞,着實有些令人意外。按照現有法律,小産權房的違法性從來就不是問題;問題只是,久拖不決。從道理上講,要解決小産權房問題,無非只有兩條路:要麼修改相關法律,承認小産權房的合法性;要麼嚴格執行現行法律,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前者被認為有助於穩定房價,卻被反對者認為是將法律不放在眼裏。從兩部委的現有行動來看,對小産權房採取的仍是治理的路子。 
  小産權房十幾年難“鏟”的現實,又豈是一朝打擊可以解決的?“選擇一兩處嚴懲”卻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試問,小産權房那麼多,選擇一兩處的標準是什麼?憑什麼其他小産權房安然無恙,這一兩處就得被嚴懲?大家既然同樣違法,面對的為何不是同樣的可以預期的懲處?
  指望“選一兩處嚴懲”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本身就不切實際。不僅如此,一兩處嚴懲,其他的不懲,還會造成嚴重的執法不公。小産權問題需要的是有效解決,而不是選擇一兩處來應付——這個選擇的過程,某種意義上就有可能成為一種腐敗。
  業界人士分析,如果從源頭治理,在這些小産權房建設過程中,只要任何一個環節叫停,都無法建設起來。一開始,違法小産權房的出現,本就是因為監管部門失察失職;之後,小産權房十幾年久拖不決,又給了一些監管者巨大的尋租空間。換句話説,在任何地方,小産權房都不可能無緣無故地氾濫,要麼是監管者失職,要麼則是監管者腐敗。 
  某種意義上,如果小産權房氾濫背後的失職責任得不到追究,腐敗責任得不到懲處,打擊小産權房就無從談起。相比“選一兩處嚴懲”,首先應該做的是嚴格追究失職責任與腐敗責任;而不是反過來讓那些責任人又去搞排查摸底並選一兩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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