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支付寶收費需解兩個結
2013-11-26   作者:郭文婧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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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支付寶分別在其官網和官方微博上低調對外公告稱,從2013年12月3日開始,在電腦上進行支付寶賬戶間轉賬,將收取手續費,0.5元起收,10元封頂。一時,引起社會熱議。
  其實,我國金融業早就有規定:具有清算組織資格的機構必須收取一定費用,以維持機構的正常開支成本,降低風險,同時避免行業內的惡性競爭,達到規範市場的目的。支付寶作為一家第三方支付企業,具有清算功能,本就應該收費。因此,對支付寶進入“收費時代”,沒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況且,支付寶的用戶服務協議上,明明白白地寫着要收費,從來沒有承諾過永久免費。 
  而且,支付寶從來都不是真正的免費。消費者的資金沉澱在銀行一天,銀行就要給消費者支付一天的活期利息。不管是買家,還是賣家,沉澱在支付寶中的資金,支付寶是不支付任何利息的,而支付寶卻可從銀行獲得了支付寶沉澱資金的利息。2012年,僅淘寶和天貓的交易額就突破萬億元,而買家從付款到確認普遍需要5-10天時間,支付寶吃的這筆利息,本身就是不小數字。實質上,在某種意義上,這筆利息就是支付寶所收的服務費。 
  現在,支付寶明確開始收取手續費,在支付寶沉澱資金利息的歸屬問題沒有解決之前,這種收費是不是重復收費呢?畢竟,支付寶中的沉澱資金,不是買家的,就是賣家的,絕不是支付寶的。如果沉澱資金的利息不算變相收費,那就應該根據相關規定,要對支付寶過去的免費進行處罰。 
  艾瑞2013年三季度的數據顯示,支付寶佔網上第三方支付總體份額的48.8%,遠遠甩開了第二名財付通(18.7%),這實際上説明支付寶在網上第三方支付市場上,是處於絕對壟斷地位的。對絕對壟斷企業的收費,是不是應有壟斷和價格問題的關注呢?
  長期以來,由於第三方支付屬於互聯網行業,只有2010年&&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進行規制。這兩年,隨着互聯網金融的強勢崛起,第三方支付行業的法律法規體系、技術和業務標準、監管部門的日常動態監管能力的完善或構建,已成當務之急。支付寶進入“收費時代”,能催生對第三方支付的統一監管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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