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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部分城市出現公積金貸款難與提取難現象。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出現公積金告急,與資金被用於建設保障房有關。 動用公積金資金援建保障性住房,確實能夠增加保障房建設資金,有利於擴大保障房建設。但是,國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職工購房,所以公積金資金使用應以保障幫助職工購房為首要目的。如果因為公積金資金援建保障房等目的,導致職工無法提取公積金購房,顯然是對職工相關權利與利益的損害。 國家下達保障房建設任務,各地確應保質保量地完成。但是,我們並非沒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資金。2011年,財政部、住建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各地應當嚴格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析人士認為,在地方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10%的比例作為專用資金,能夠保障大規模建設保障房所需的資金。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有數據顯示,不少地方土地出讓收入中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遠未達到不低於土地出讓收入10%的規定比例。由於部分地方不按規定比例提取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保障房建設,結果造成當地保障房建設資金緊張。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便把公積金資金用於建設保障房,並由此而導致在購房需求旺盛時期出現公積金額度緊張,公積金貸款、提取難現象,妨礙職工利用公積金購房權益實現。 部分地方所以不按規定比例提取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保障房建設,卻通過公積金資金緩解保障房建設資金緊張,説到底是為了節省土地出讓收入支出用於他處。部分地方政府不願為保障房建設承擔責任。有關方面顯然有必要通過嚴格監管與嚴厲問責等途徑,促使各地切實執行有關土地出讓金10%用於保障房建設的規定,以保證保障性住房獲得必要的建設資金,避免職工利用公積金購房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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