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繼續享稅收優惠
2013-11-04   作者:韓潔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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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4日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經國務院批准,兩部門日前發布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明確繼續對兩基金實行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相關收入不計入其應徵企業所得稅收入。這部分收入包括: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期貨公司破産清算所得;捐贈所得。

    這五類收入中,除捐贈所得,其餘收入加上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按規定從期貨交易所取得的運營收入,均暫免徵收營業稅。

    此外,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兩部門發布的《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指出,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的相關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這部分收入包括: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産保險公司清算財産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産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同時,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由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以及依法從撤銷或破産保險公司清算財産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免徵營業稅。

    兩份通知還規定了針對兩基金的相關印花稅優惠政策。兩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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