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盤活地方財政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就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結餘結轉資金管理問題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通知要求將預算細化到“項”級科目和具體項目,提高預算年初到位率。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對於超過當年9月底仍未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的,要收回總預算用於其他急需項目。完善據實結算項目下達方式。下一年度繼續安排的據實結算項目資金實行預撥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預撥據實結算項目資金,下年度進行清算。
通知還要求,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和指導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清理壓縮結餘結轉資金,並將清理壓縮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結餘結轉資金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財政預算結餘結轉資金佔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過9%,目前比重低於9%的應只減不增。
根據通知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暫付款、暫存款,省級財政部門加強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的督促和指導,並將上年清理暫付款、暫存款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暫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0%以上和30%以上;財政暫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只減不增。
此外,通知還嚴禁違規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嚴禁違規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部門結餘結轉資金。結轉兩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畢的,一律視同結餘資金,收回地方本級財政統籌管理。
財政部&&,中央財政將對地方結餘結轉資金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評價結果將適時公開通報,並作為分配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