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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起,繼江蘇、四川、重慶3省市試點之後,央行個人信用報告網上查詢服務試點擴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東、遼寧、湖南、廣西、廣東6個試點省份。 個人信用報告開通網上查詢服務,其意義值得肯定。不過,信用信息查詢平台在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引發對公民信息洩露的擔憂。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工作人員&&,平台設計十分注重安全性,採取了嚴格身份驗證、內外網物理隔離等多種技術手段。但是,單純的技防並不能讓公眾放心,再嚴密的措施都需要人來操控,也就難以避免人為因素從中作亂。 為規範信用的收集和披露,美國相繼&&了《公平信用報告法》、《隱私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十多部相關法律。相比之下,我國個人信用安全保護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今年3月剛剛施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也只是籠統地提到,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什麼情形才構成犯罪,並沒有具體説明。 同時,個人信用的異議權、糾錯權和司法救濟權也應得到法律保障。 首先,應改變徵信機構閉門採集的方式,個人信用記錄輸入徵信平台之前,應通過書面等形式,告知當事人,提供異議和申辯的機會,減少錯誤幾率。 其次,應通過立法確立公民的“信用權”,對信用利益進行直接保護。根據規定,公眾認為徵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息有誤,在提出異議得不到滿意解決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我國法律並未明確“信用權”,地方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能以侵害名譽權受理。但名譽權並不能完全涵蓋侵害信用利益的各種情況,比如不包括明確的財産性。 此外,應提高銀行違規查詢的違法成本。去年,民生銀行南京分行等兩家銀行,未經授權查詢個人信息,被處以2萬元罰款。應該看到,《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1萬元—3萬元”的處罰,以及對當事人的民事賠償缺失,不足以對違規查詢構成威懾,有必要提高違規查詢個人信用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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