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保護網購 七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2013-10-29   作者:原金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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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後,消費者權益將得到更加全面的保護。

  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按照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通過網絡等方式購買産品可“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

  無理由退貨明年實現

  隨着互聯網消費的興起,通過網購等方式發生的消費行為並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

  現行的消法中,沒有直接具體規定可以退換貨的天數,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目前僅有電視機、自行車等18類商品及手機執行“三包”規定。“這次消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就是在新的法律制度裏面明確了像網絡購物等類似的新型消費方式的規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副司長朱劍橋認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介紹,與20年前相比,消費方式已經發生了變化,網絡銷售、購物已成為重要的交易方式。

  根據新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而且無需説明理由,同時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自己承擔。但如果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這一規定,是通過全面調研後,多次修改才完善的”。賈東明説。

  另外,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退貨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個人信息保護升級

  網絡消費所帶來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是消費者關注的話題。此前,曾經發生過因為快遞單上個人信息洩露而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案例。

  實際上,無論是快遞公司,還是網絡商品的經營者,都可能牽扯到一個收集消費者信息,並且信息是否安全的問題,針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是此次新版法律的亮點之一。

  根據新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同時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要經消費者的同意。

  “這次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也是消法修改的一個亮點,有關個人信息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幾個方面作了明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黃建華&&。

  “一般我在收到快遞之後,都會把快遞單上面的姓名和手機號等&&方式消除之後,才扔掉外包裝。”張曉平時習慣於網購,也很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不過,儘管如此謹慎,他還是不停的接收到各種騷擾的短信。

  黃建華稱,“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於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還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和其他的措施,確保信息的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洩露和丟失”。

  據悉,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之後,對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密、發現可能出現的洩露丟失的情況作了比較嚴密的規定,一旦有可能發生信息洩露、丟失的情況,就要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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