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註冊資本取消了 虛假出資罪可休矣
2013-10-29   作者:浩瀚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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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等等。 
  與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的是,在刑法上,仍然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此罪名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産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這一罪名,本來是防範一些人開設“皮包公司”實施欺詐和詐騙等行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但是,在實踐中,這一罪名卻成為一些偵查機關、地方政府進行“選擇性執法”的“口袋罪”。 
  有數據顯示,90%以上的公司註冊資本不實,許多公司是在註冊之時借用他人資金,等到公司註冊完畢之後再將資金撤出,市場上還專門出現一些幫他人籌集註冊資本的公司。這些情形,工商登記部門和公安機關是心知肚明,但是,他們對此是“不告不理”,讓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實際處於休眠狀態。一旦需要,又會馬上使用上這一罪名。
  其實,就算是規定了必須有相應的註冊資本,仍然無法遏制有意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事實上,也根本不需要用註冊資本進行事先防範,因為對詐騙等行為本身就有相應的罪名,例如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例如美國,除了金融企業等特殊行業外,都沒有要求註冊資本的最低額。而我們國家,在一些地方早也進行了試點。
  因此,立法機關應當順應改革的要求,適時修改法律,取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讓高懸於市場主體上的“原罪”消失,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同時,對目前正在偵查、起訴、審判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件,司法機關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認定涉案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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