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劉志軍案暴露出的鐵路工程招標“中介”內幕和中石油窩案揭出的油田承包及採購招標“黑洞”,再次引發了業界關注:國有企業為何屢屢被曝出採購及招投標存在問題?專家認為,這源於國企採購和招投標缺乏監管所致,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並把國企消費性採購納入到政府採購範圍。
國企採購腐敗源於缺乏監管
招投標的基本原則本是公開、公正、公平、透明、合理、可靠,是公平競爭精神在市場的具體體現。但在現實中,國企採購卻屢屢被爆出存在人為操作因素,在招投標中存在關係壁壘。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近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國企採購腐敗多源於缺乏監管。“目前國企採購缺乏管理,採購十分隨意,也難以對其發揮監督管理作用,因此問題很多”。
政府採購專家、國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呂漢陽也&&,國有企業使用公共資金進行招標採購需要依據《招標投標法》,但招投標行為並不受政府採購監管單位財政部的監督。
據了解,我國《政府採購法》中規定的採購實體只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不包含國有企業。也就是説,國有企業在採購中可以自主選擇供貨單位、供貨形式、供貨品種和數量,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對其採購行為一般不參與管理,採購更多屬於國企的內部管理問題。
此外,有業界人士認為,由於缺乏市場競爭導致國有企業對採購成本不夠重視也是另一原因。我國國有企業具有一大特色,即儘管已經走向市場,但很難將現有的國有企業與完全市場化的競爭型企業相等同,個別國有企業更像是拿着高薪的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
競爭性企業迫於市場競爭的壓力,必須想方設法降低成本、提高利潤,否則將會被市場所淘汰。但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並不大,無論其享受的國家政策,還是擁有的資金來源,都比非國有企業佔有優勢,在其缺乏追求利潤最大化動力的前提下,對於如何降低採購成本並不太在意,大多采購制度都是企業內部自行制定,缺乏規範性和嚴肅性。
相關法律法規尚待完善
除上述原因外,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首席法律顧問、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認為,在《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雙軌制運行的情況下,對於同樣使用公共資金進行採購的,究竟適用哪部法律,人們往往會無所適從。比如採購信息披露、供應商資格審查、採購監管程序、權利救濟途徑等方面,適用不同法律,通常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在兩部法律存在諸多盲點的情況下,往往會給暗箱操作的部門和相關人員提供了更多的靈活空間。
“目前國有企業的招投標缺乏統一的信息披露渠道、獨立的監督機制和有效的供應商權利救濟機制。規範、透明、廣泛的信息披露,能夠保證所有合格供應商均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參與公平競爭的供應商越多,採購部門腐敗的概率和空間就越小,最終成交的採購價格也就越接近市場成本,所獲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也就物有所值。”谷遼海告訴記者。
為此,谷遼海建議,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機制。建立規範、透明、廣泛的信息披露,能夠保證所有合格供應商均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除此之外,呂漢陽&&,在國外,使用公共資金採購中的關聯企業交易行為是被明文禁止的。然而,由於相關法律空白,我國對國有企業使用公共資金採購中的關聯交易卻普遍存在,經常是集團公司招標,下屬的子公司甚至“孫公司”中標,形成了封閉的體內循環,體系外的企業很難中標。這導致國有企業招標程序不透明,大量利益關聯式採購常有發生。
國企消費性採購應政府採購
針對國企採購成為腐敗多發區這一狀況,專家建議,應把國企採購特別是國企消費性採購納入到政府採購的範疇,以加強監管。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助理研究員宋雅琴認為,國企採購納入政府採購是國際慣例。她説,我們需要針對不同的政府採購實體,把政府採購做一個更細的劃分。目前,在政府採購的概念中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也是最狹窄範疇上的政府採購,即政府採購是政府的採購行為;第二個層次需要作個擴展性的解釋,哪怕一個實體不具有政府的組織形式,只要它使用的資金是財政性資金,我們也把它的採購行為叫做政府採購;第三個層次就是GPA角度的政府採購了,不管你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還是自有資金,只要你所採購的産品是用於公共職能,哪怕是一個私人實體進行的採購,只要牽涉到公共利益,那就是政府採購。
徐煥東也認為,國有企業採購可以劃分為兩類。國有企業經營性的採購可以不進入政府採購範圍,而消費性的採購應該納入政府採購規範管理,因為國有企業的消費採購,是大眾採購的一部分,納入政府採購顯然對反腐敗、強化競爭和監管都是有利。
而谷遼海則建議,成立類似美國供應管理協會這樣的機構,建立起一套符合實際需要的專業企業採購制度。
谷遼海説,在《政府採購法》推出之前,國有企業是否應該作為採購實體之一,曾經長時間存在爭議,最終還是沒有被納入到我國政府採購法管轄範圍。“這是一個遺憾,不僅給我國的政府採購實踐和法律適用帶來了問題,而且長時間給人們造成了一種誤解,即《政府採購法》只管各級政府機關,不能管轄國有企業。”這使得國有企業的採購缺乏規範的運行模式,對國有企業採購的監管也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