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開徵遺産稅知易行難
2013-10-08   作者:吳睿鶇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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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一次講座上透露,徵收遺産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但他個人認為,目前推出時機並不成熟,還需要過三四十年才可行。
  徵收遺産稅,絕不是一句話的事,有很多現實問題,制約着遺産稅的開徵。
  早在北洋政府時期就着手遺産稅,當時國民政府頒佈《遺産稅暫行條例》,但這個稅種一降生就名存實亡,淪為一紙空文。新中國成立後,政務院在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規定要開徵的14個稅種,其中就包括有遺産稅,但限於當時的徵管條件,此一稅種並未走出來。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産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徵的稅種之一,隨後又被寫入《國家“九五”計劃和二○一○年遠景目標》綱要內。黨的十八大報告更是特別指出,對過高收入通過稅收,包括個人收入調節稅、遺産稅和贈與稅等,進行必要的調節。
  雖然遺産稅早已列入國家議事日程,但倘若開徵起碼要邁過若干個門檻:
  由於我國財富運行機制極不透明,像徵收多年的個稅,富人仍是逃稅主力軍,收入監管體系一片空白,難以對富人的財産進行有效核算與徵管,開徵遺産稅會有多大的難度。比如,倘若房産與投資還可以得到有效監控,那麼,因收藏古董之類等所産生的財産性收入就是無法控制的。倘若從納稅氛圍來審視,國外富豪納稅主動,同他們自己的文化和歷史傳統息息相通。對這些富人來講,用好財富,反饋社會,既是責任,更是義務。而國內富人納稅自律意識並不強,在許多發達地區,富豪們已經開始為規避遺産稅,而將房産等財産提前過戶給未成年的子女,已是很好的例證。
  更為重要的問題是,開徵遺産稅會讓更多的富豪將財産轉移國外,以離岸信託基金的特別方式來逃避遺産稅。正因為如此,遺産稅開始在海外紛紛遇冷,我國香港特區已經決定從2006年2月11日正式取消遺産稅。歐洲的意大利、瑞典也已取消遺産稅。印度、馬來西亞、新西蘭及澳大利亞也已先後取消這個稅種。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情況下,開徵遺産稅,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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