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制定批而未用土地專項檢查工作方案,對1999年至2012年之間,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顯示的已批未供以及已供未交地、未開工、未竣工的土地(統稱批而未用土地)進行專項檢查,以促進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嚴格依法查處閒置土地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規範閒置土地處置行為和土地交易行為。
根據方案,檢查範圍包括四類:批而未供土地,指已批准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但未實施徵地,或者雖已實施徵地但未按法定程序供應的土地;閒置土地,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供而未用疑似閒置的土地;閒置土地轉讓,即對閒置土地未按照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處置之前,即予辦理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等手續。檢查內容包括,是否按規定對批而未用土地實行動態監管,是否對批而未用的預警信息進行適當處置,是否對閒置土地按規定進行處置,是否違規辦理閒置土地轉讓手續,是否建立健全本地區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閒置土地處置的工作機制等。
福建省要求,各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在自查、核實的基礎上,分清批而未徵、徵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類別,逐一填寫徵地、供地、開發建設、批而未用原因和處置辦法。對批而未徵、徵而未供土地,採取加快徵地、調出指標置換用地、調整項目加快供地等方式加以處置;對造成閒置土地的原因,分清政府原因或企業原因,分門別類進行整改處置,採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無償收回、徵繳土地閒置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進行處置;對不符合條件違規辦理土地轉讓手續的,撤銷審批手續加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