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萬多億不算大,信託還要繼續發展,更何況這個規模的基礎也不夠紮實。對於互聯網金融這一塊,不管私募公募都應積極參與。”華融國際信託副總經理郭繼平9月17日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説。
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2季度末,67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為9.45萬億元,逼近10萬億元大關。但是,整個信託業增速放緩,傳統通道業務半年內遭券商、基金等機構搶食超2.5萬億元。同時,不能通過公開渠道宣傳推廣的行業規則令信託業“觸網”之路障礙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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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乃育/繪 |
突圍 信託“觸網”拓渠道
尾隨着具有支付功能騰訊微信5.0版本的腳後跟兒,具有央企背景的外貿信託首家在微信開設微信訂閱號“五行財富”,主要涉及産品推介、活動推介及理財研究。其實,早在今年7月下旬,中融信託就加大了通過微信平台宣傳産品的力度,平安信託、新華信託等也紛紛借助自己的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渠道進行定向推介。
“我們一直關注這種方式,不知線上推廣效果如何,但鋻於監管層還沒有明確的監管條文出來,現在還在觀望。”山東信託副總經理李高峰對《經濟參考報》記者&&。“畢竟互聯網是一種新的産品渠道,互聯網金融也是未來的大方向。不過,上面那幾家不能算完全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因為現在只能在網上推廣,還不能進行網上交易。”在一旁的天津信託副總經理韓立新指出。
對此,記者&&上外貿信託的一位內部人士,該人士&&,效果還不錯,微信確實是一種不錯的推廣渠道。
“渠道為王”,這不僅是保險業、基金業的核心戰略,對於信託業尤為重要。“信託公司要改變在渠道方面的被動局面,就一定要擴大直銷渠道,不然,在信貸資産證券化的大背景下,其市場很容易被分食”,某知名信託公司一銷售人員對《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發布的《中國信託業年度報告(2013)》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末,券商管理資産規模突破3.4萬億,預計其中通道業務約為2.5萬億;基金子公司總資産管理規模1500億,預計其中通道業務約1000億。分析人士稱,在通道業務的競爭中,信託被券商資管逐漸搶走的市場份額可能超過2.5萬億。
此外,為利用廉價的銀行同業資金,信託公司也率先開發出信託收益權交易市場,通過銀行間市場的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構建出多達數萬億的信託收益市場,並成為信託保持自身業務優勢的新盈利點。不過,這塊市場同樣被券商資管“侵蝕”。
四川信託一不願具名的産品研發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在通道業務上,銀行在短時間內仍是主導。因為銀行手裏有客戶和資金,位於渠道的上游。互聯網金融既是一種新的發展方向,也從法律法規上規避了在異地建立“直銷”分支機構和營銷中心的困擾。
當然,信貸資産證券化後,信託和券商也並非水火不容。信託可以與銀行、券商、基金開展不同程度的同業合作,通過共享客戶、資源互補等實現雙贏。“信託和券商在資産證券化領域可謂各有所長,目前都處於摸索階段。相對來説,信託公司更熟悉信貸體系,與銀行關係也更為密切。而涉及證券,券商在二級市場上更有業務優勢。”某券商分析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
尷尬 障礙重重悄悄“蹭”車
銀監會2011年向各信託公司下發了《關於規範信託産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信託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産品。與此同時,儘管信託公司被允許在公司註冊地之外設立異地營銷中心,但總數不得超過5個。
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雖然目前多家信託公司均在異地設立了營銷中心,但這些營銷中心只能算是信託公司的外派部門,在當地沒有合法的法人機構身份。再加上信託公司在自建營銷渠道領域尚處於起步階段,從成本上考慮,成本投入與效益不匹配。所以,當前信託公司建設異地實體直銷渠道遭遇尷尬局面。
某信託公司高管對記者&&,互聯網金融順風車的高速駛來,並沒有擺脫制度設置的障礙。先前認為利用互聯網渠道可以彌補異地渠道的短板。其實關於不能通過公開渠道宣傳推廣的規定,基本把這條路堵死。當前各家信託公司都在打“擦邊球”,悄悄“蹭”金融互聯網這班順風車。
不過,前述外貿信託的內部人士對記者的解釋是,公開渠道宣傳是指在電視、報紙等公開媒體上做廣告,至於微信渠道,只有客戶主動關注,才能看到外貿信託的産品。外貿信託並沒有給每個客戶主動推送産品。
除了制度因素阻礙信託“觸網”的腳步外,信託自身的問題也不能小覷。由於信託投資門檻多為100萬元起步,不像基金、保險投資門檻較低,因此安全問題需要格外關注,不能簡單地進行網上銷售。
該業內人士還坦言,互聯網信託平台尚不能滿足客戶需要線下體驗的要求。但信託業進軍互聯網,或能解決信託銷售中的信息不對稱和資源不對稱問題,通過競價包銷優化信託銷售現狀。因為通過銀行、第三方理財公司銷售成本會高許多,所以很多信託公司還是願意冒着違規的風險“蹭”互聯網金融這趟車。
共識 期盼調整行規政策松綁
上述信託業報告稱,隨着券商、基金、信託、保險、銀行理財近年的發展,財富管理行業內部産生一系列矛盾。不同金融行業的法律之間相互抵觸,法律環境不一致,使金融業務創新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同時,各家機構開展業務遵循的標準不一,使得監管套利大行其道。
對此,新華國際信託董事長翁先定直言不諱,信託業也好,信託公司也好,最缺的是配套的法律法規,在中國,真正的信託還沒有發展起來。
就信託業悄悄試水互聯網營銷的現象,北京金融資産交易所研究所總經理劉喜元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如果拋開其他因素,互聯網金融可以説是未來推動信託業發展的利器,信託業的短板是渠道相對欠缺,客戶資源相對欠缺,如果信託公司可以有效地運用這個新模式,可以彌補渠道和客戶資源的不足。不過,劉喜元坦言,配套制度確實跟不上。
央行2002年發布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有信託業內人士&&,監管層&&規定,並不是不鼓勵銀行和信託公司合作,而是要提醒商業銀行注意風險控制。
不過,隨着傳媒技術的發展,公共媒體的定義現在很模糊。禁止利用公共媒體進行宣傳,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防止公開誤導投資者才是目的。
“正如先前監管層松綁信託公司不得在異地設立營銷中心一樣,隨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信託産品的不斷創新,必然要求新的法律法規與之跟進。”華融國際信託副總經理郭繼平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