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不公布“鎘大米”來源質監局違法了
2013-09-10   作者:晏揚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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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官網上通報了今年第二季度糧食類加工産品抽查結果。結果顯示,有5家企業生産的5批次産品不符合標準,其中3批次大米鎘超標,主要原因是企業進貨把關不嚴。但對於這些大米的來源,上述通報只字不提。相關負責人稱,他們不方便公布“鎘大米”的來源。
  沒有哪種食品安全問題比“鎘大米”更讓人憂心,因為大米是主食,是人們日常生活離不開的食品。大米有毒對所有人的生命健康都構成威脅,而且人們無法辨別,根本無法防範“鎘大米”。正因如此,才更需要質監、工商、衞生等部門多盡心盡力,幫助人們把好食品安全關,把“鎘大米”隔離在餐桌之外、市場之外,這是相關部門的責任。福建省質監局通過定期抽查發現了“鎘大米”,並將涉事企業公之於眾,值得肯定。但他們對“鎘大米”的來源諱莫如深,則讓人費解和憤懣。 
  不公布“鎘大米”的來源,相當於自拆自毀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這是很不負責任的,是對民眾生命健康權的漠視,可以説是一種失職甚至瀆職行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早已於2008年施行,“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是這部法規確立的基本原則。“鎘大米”的來源問題,顯然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屬於例外情形。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條例第十條則規定,“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産、食品藥品、産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屬於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對照條例,福建省質監局不公布“鎘大米”來源,此舉明顯違法,是對民眾知情權的侵犯。
  對於“鎘大米”的來源,並不是你覺得“不方便”就可以不公布,更非你不想公布就可以不公布,而是相關法規要求你必須公布,不公布就是違法行為,就應該受到處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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