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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的步伐開始提速。據記者了解,目前各地都在大力推進公共資源全部進場交易,建立或籌備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掀起熱潮。不過,專家認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方案推出之前,部分省市已經開展積極探索,在整合資源、提升效率等方面積累了寶貴經驗,但也面臨與現行法律相衝突的問題。
重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王叢虎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設立,是地方政府回應國際社會改革潮流和大部制改革精神的必然趨勢。實踐證明公共資源交易分散在各不同部門,有諸多弊端,尤其對腐敗治理和透明度實施不利。
王叢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原來分散的交易平台集中建成一個整合型平台,甚至涉及一些體制和機制的變動,從政府管理實踐角度來看,有其合理性。在現階段,不管是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引發制度變革、機構整合,還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制約與平衡”機制建設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都是一個積極探索,也具有明顯的積極作用。目前還沒有找到比這個更合理的方式。“雖然‘四合一’平台存在許多問題,許多關係沒有理順,但是在全國的快速發展,已經説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下一步,就是要理順各種關係的問題。
“‘合肥模式’是目前各地探索中比較合理的。”王叢虎介紹,合肥市以立法方式(條例)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形式,組織起草了《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草案)》。
該條例主要包含五方面內容:一是結合合肥實際做法,對“公共資源”作出基本界定;二是確定了統一進場、統一監管的監管體制;三是進一步明確監管機構的職責;四是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明確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作為全市唯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五是確定對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有形市場,取消分散在各城區、開發區的公共資源交易職能,將住建、財政、工商等不同部門涉及招投標業務的114項執法權集中委託合肥市招管局統一實施,在國內率先實現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集中委託綜合執法;紀檢監察機關派專人駐場,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全過程監督。
電子化平台實現效率提升
有專家&&,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與各部門分散管理的交易模式相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最重要的優勢在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具體而言,由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平台來實施公共市場交易行為,能夠産生“範圍經濟”。原來分散的各種公共交易行為統一由一個交易平台操作時,由於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産權交易、土地使用權買賣等各種公共市場交易具有的相似性和關聯性,因而可以共同使用某些相同的交易場地、設備、設施,甚至有利於統一平台內部合理的資源整合、專業化分工,使交易場地、設備、設施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從長期來看,與分散的交易操作平台相比,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平台可以提高公共市場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012年9月,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成立,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公開、公平和規範的交易場所。這是近年來四川省政府在公共資源交易操作層面最大的一次工作機制和組織結構再造。
據介紹,四川將陸續把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趕”進中心進行交易,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政府採購、醫藥採購這5個大類,以及知識産權、特許經營權、林業權等若干小類。各級政府部門不再從事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所有進入交易中心的項目,全部實現電子化交易。推行電子身份認證、電子簽章技術,使交易全過程在網上進行,實行電腦輔助評標、異地遠程評標與網上競價,實現電子化交易。
四川省紀委監察廳招監室、省招監辦有關負責人&&,電子招投標的優勢非常明顯:首先是能夠提高效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能只是在物理空間上的無限擴大,要滿足大規模的公共資源交易,勢必要推動電子化;其次是有利於提高透明度。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從長遠來看,治本之策是要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電子招投標在提高透明度上具有傳統招投標所不具有的很多優勢。在傳統的紙質狀態下招投標,公開程度是有限的,如果在電子招投標的情況下,可以把招投標記錄公布在網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與現行法律的衝突尚待解決
推薦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對於很多政府採購從業人員來説,最困惑的問題來自監管:“四合一”平台對政府採購項目如何監管?管採如何分離?監管主體是什麼?
安徽省財政廳政府採購處處長宋寶泉認為,剝奪或削弱財政部門的監管權,與《政府採購法》相悖。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賦予“一委一辦”對政府採購行為實施監管權,將直接導致處理違規當事人時找不到依據、缺乏處置主體、供應商投訴受理與處置部門不對應的問題,影響效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設置增加了交易環節和監管機構,影響了政府採購的效率。有形的所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憑空增加的,看上去“有形”,實際上只是一個“平台”,操作時要求各類代理機構進駐“中心”,而各類代理機構在設立時都有自己的營業場所;用新設的事業單位“一局(辦)”來統一“監管”各類交易,實際上只能起到“二傳手”的作用,因為有關法律賦予的相應行政機關仍推脫不掉其法定監管職責。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也&&:“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管部門,將這種監管權委託給招管局或其他單位,在法律上是説不通的。”
徐煥東還提出了更深層次的問題。“什麼是公共資源交易?政府通過稅收穫得的財政資金,去購買工程、貨物和服務,也叫‘交易’嗎?既不是真實資産,也不以盈利為目的,拿着貨幣去購物,雖然總體上是交易,但這種情形是不是公共資源的一方去交易,還是很值得討論的。政府採購是為滿足政府建設或消費需要而進行,是一種典型的、穩定的、常規性購買活動,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以商業、以盈利為目的交易。縱觀世界各國,使用政府資金採購的,或叫政府採購,或叫公共採購,沒有叫公共資源交易的,難道是其他國家沒有公共資源或他們的公共資源沒有買和賣?難道他們不反腐?在基本理論沒有厘清的情況下,不宜一哄而上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政府採購是一個複雜的、全面的、完整的行為。政府採購有其自身的特點、要求,而不是簡單地買或者賣,政府採購並不同於政府資源的出賣。政府採購要考慮需求最恰當的滿足、要實現多種政策功能要求。從根本上説,政府採購是一種自成一體的購買體系,不同於非貨幣形態的公共資源交易。完善政府採購的戰略性目標,應該是建立包括工程、貨物、服務在內的政府大採購監督管理體系,而不是與政府公共資源的出讓合併。”徐煥東説。
“通過整理各類資源,集中優勢力量來重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從目前來看顯然利大於弊。但難題在於如何解決這種模式與現有體制和法制的衝突、如何協調政府各部門的利益衝突。”王叢虎則&&:“只要實踐能夠證明,公共資源交易組織的變革能夠帶來原來集採機構所不能産生的效果和效能,便於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目標,那麼即使這種模式在短期內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也要在實踐變革中推行,並不斷地修訂完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