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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報》記者30日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不久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法國紅酒企業Castel因中文商標侵權,賠償擁有中文“卡斯特”商標的李道之和上海班提酒業有限公司3373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查明,此案中原告李道之於1998年申請中文“卡斯特”商標,2000年獲准註冊,是該商標的所有權人;原告上海班提酒業有限公司由李道之授權,是該商標的使用許可人。而被告法國企業Castel在明知中國境內中文“卡斯特”商標已被註冊的情況下,仍然在2007至2008年,通過深圳卡斯特公司進口價值3300多萬元人民幣葡萄酒,並在報關單據、瓶貼、標貼上使用中文“卡斯特”商標字樣。
2009年,原告方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調取深圳海關保存的單證後,認為法國企業Castel行為構成侵權,並根據《商標法》相關條例,通過計算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判決法國企業Castel賠償原告方3373萬元人民幣。
一審判決後,法國企業Castel提請上訴。浙江省高院經過評議後認為,李道之對中文“卡斯特”商標的商標權合法有效,法國企業Castel行為構成侵權,且案件審理期間已經給雙方足夠時間舉證和答辯,故二審維持原判。
此案從一審開庭至二審宣判歷時近四年之久,訴訟雙方曾數次因中文“卡斯特”商標對簿公堂。
2005年,法國企業Castel曾以原告連續三年不使用,構成囤積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商標。李道之因為搬遷沒有及時修改註冊地址,商標局的提請答辯通知未送達新地址。在兩次收到提請答辯的退信之後,商標局視為企業默認放棄答辯權利。李道之得知情況後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2006年,商評委作出撤銷商標局決定、涉案商標予以維持的決定。法國企業Castel又先後向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2011年,最高法院駁回Castel的再審申請。至此,中文“卡斯特”品牌歸屬最終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確。
在曠日持久的對峙中,雙方曾試圖達成商標轉讓意向,但最終未能談妥。對於浙江省高院二審判決結果,法國企業Castel方面&&不服判決,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擔任本案審判長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審判長周平介紹説,商標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後,並不直接擁有外文品牌中文翻譯的商標權,必須通過辦理合法的中文商標註冊手續才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同理,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同時,也要及時在國外註冊自己的品牌商標,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知識産權。
他進一步評價説,此案中,法國企業Castel進入中國市場之初,並未註冊中文“卡斯特”商標,中方企業則具有較強的商標權意識。在不存在惡意搶注及囤積商標的情況下,原告方合法商標權受到我國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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