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再次書面答覆:"渾水"式做空是否合法無明文規定
2013-07-18   作者:記者 吳黎華/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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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中國證監會再次對“渾水”式融券做空行為的合法性做出書面答覆: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具體認定。
  證監會此次是對稍早之前北京中能興業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下稱中能興業)的關於《請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做空的合法性》的公開信做出的一個回復。2012年底,中能興業和《證券市場周刊》合作研究調查發表了《康美謊言》的系列文章,引發投資者對採取這種類似“渾水”模式融券做空的合法性的質疑。2012年4月中能興業發表文章,對樂視網包月用戶數和財務狀況提出質疑,隨後樂視網股價兩日連跌近15%;12月13日,又在雪球網上發布了11份塑化劑檢測報告,讓五糧液、洋河和習酒幾大白酒企業陷入塑化劑危機。
  在這份落款時間為2013年7月5日的書面回復中,證監會&&,《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有明確規定。如果發表的文章限於陳述事實,不含“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及“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內容,不屬於證券投資諮詢業務。但任何市場行為,包括公開發表研究報告、進行市場交易,必須嚴格遵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和編造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而對於“公布真實可靠的調查研究信息,但影響了證券價格波動,機構因而獲利,是否涉嫌構成操縱市場”,以及“對發現的有疑問證券先融券賣出,再發布看空報告以及謀求利益的行為是否違反《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證監會則&&,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明文規定,需要有關部門依據法定程序,根據具體事實、證據作出認定。
  更早之前,震動A股市場的汪建中一案曾被認定為證券投資諮詢人員利用自身專業市場影響力實施操縱的典型案例。在該案中,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證券投資諮詢業的影響力,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本人及親友的9組滬、深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北京首放的諮詢報告發布前,買入諮詢報告推薦的證券,並在諮詢報告向社會公眾發布後賣出該種證券。
  而有別於汪建中一案的是,多數市場人士則對於融券做空表現出了支持的態度。一位基金業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渾水”的模式本身並沒有問題,允許做空實際上是能夠對A股的上市公司起到優勝劣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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