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後來的“孔夫子”贏不了在先的“孔夫子”
2013-07-17   作者:劉佳欣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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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孔夫子舊書網創建於2002年,且於當年註冊www.kongfz.com域名,是現今全球最大的二手圖書網絡交易&&,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北京孔網時代科技有限公司於2003年註冊了孔夫子拍賣網(www.kongfz.cn)的域名。二域名中主要部分“kongfz”於2011年被北京老派農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註冊為商標,該公司為此起訴孔網時代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余萬元。
  老派農公司訴稱,其依法持有KongFZ註冊商標,孔網公司使用KongFZ.cn域名和KongFZ.com域名與該註冊商標相同,足以造成誤認。孔網公司為商業目的使用與老派農公司註冊商標相同的域名,故意造成混淆,誤導網絡用戶。其次,孔夫子網上拍賣技術服務是其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的籠統概括,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孔網公司未經許可把“KongFZ”作為商標突出地使用在其網站每個網頁上,意在宣示其服務的來源或標識,起到商標的功能,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孔網公司停用其域名、停用“KongFZ”作為網站商標;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余萬元。
  對此,孔網公司辯稱,其使用kongfz作為域名是合法的,不構成對老派農公司商標權的侵權。老派農公司的商標不是馳名商標,且孔網公司早在十年前就已註冊了該域名,對該域名享有正當權益,正當使用域名不可能造成誤認。老派農公司是惡意訴訟,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派農公司未舉證證明kongfz.com的域名所有者是孔網公司,同時該域名實際使用時間遠遠早於老派農公司商標註冊核準時間。我國域名管理實行“先申請先註冊”原則,kongfz.cn域名早在2003年即已註冊,而直到2011年12月28日,原告的“KongFZ”商標才得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遠遠晚於孔網公司的域名實際使用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産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但是,從該條內容分析,其適用的是商標註冊在前,域名註冊在後,並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混淆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關於認定被告註冊、使用相關域名構成侵權或惡意的規定,針對的是權利人商標註冊在前、被告註冊使用域名在後的情況。
  上述案件中,老派農公司的商標註冊時間遠遠晚於相關域名的註冊使用時間,孔網公司在域名註冊後一直以此域名來運行相關網站,相關域名已獲得一定知名度,在此情況下,不能認定孔網公司對相關域名的註冊使用存在商標侵權惡意。相反,孔網公司對相關域名享有合法權益,這種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孔網公司在網頁上也是完整標注使用相關域名,並非對老派農公司商標的非法使用,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老派農公司的訴訟請求。
  老派農公司曾以營業執照被吊銷無營業收入為由申請緩交訴訟費,訴訟中,法院根據情況責令其先行繳納部分訴訟費1000元,剩餘的訴訟費四萬七千余元,法院判令由老派農公司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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