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信息消費有賴法治環境
2013-07-17   作者:李寧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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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産業,促進信息消費,拉動國內有效需求,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根據政策目標,“十二五”後三年,我國信息消費規模年均增長20%以上。
  在促進經濟結構轉型的關鍵時刻,國務院搶抓信息消費帶動經濟增長,無疑佔據了經濟轉型發展的制高點,因為信息消費不僅是契合經濟發展的前沿方向,也符合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預期要求,是利當前和長遠的戰略選擇。
  不過,由於信息消費本身特點等,使得發展信息消費並不是一兩個文件或者開幾次會議就能完成的,發展信息消費任重而道遠。那麼信息消費需要從哪些方面支撐其發展呢?
  首先,發展什麼樣的産業,最主要的是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在近30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製造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世界加工廠。製造業之所以發展迅速,就與我國體制機制有很大關係。因為製造業對知識産權保護要求較低,對法治環境要求較低,比如交易一條手帕,手帕的消費者通過觸摸觀察和平時的經驗等就會發現質量好壞,並支付相應的價格,交易完成之後沒有其他更多糾紛;而附加值高的第三産業和服務業就不同,對知識産權保護等法治要求較高,比如購買的軟體,交易時無法直接觀察到産品質量好壞,只有到使用之後才能發現,發現受欺詐時往往又無法通過法律討回公道,法律不能保護消費者權益,這種機制上的缺陷不利於信息第三産業發展起來。
  其次,信息消費對法治環境有更高要求,發展信息消費必須依賴法治環境建設。我們看到,信息消費涵蓋生産消費、生活消費、管理消費等領域,覆蓋信息服務,如語音通信、互聯網數據及接入服務、信息內容和應用服務、軟體等多種服務形態;覆蓋手機、平板電腦、智能電視等多種信息産品;還包括基於信息&&的電子商務、雲服務等間接拉動消費的新型信息服務模式。因此,信息消費總體上屬於第三産業中信息化程度較高的信息服務産業;發展信息消費,更離不開信息産品的研發和創新,而要鼓勵企業研發信息新産品,就必須加大法治對知識産權的保護,讓研發者看到法治的剛性,由於有法律保護制度的預期,研發者就會安心研發産品並向市場出售。
  同時,發展信息産品,也離不開信息服務和管理。信息服務和管理,最重要的也是依據法律法規和符合國際規範的行業標準。由於很多信息産品沒有實物形態,信息産品更多的是生産者賣給消費者一個合同,是“一紙承諾”,如何確保生産者賣給消費者的産品不受欺詐,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制度的保護,消費者是否能夠通過法律訴訟途徑保護合法權益,成了衡量法治環境對信息消費支撐的重要標誌,法治對信息消費的支撐意義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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