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公開社會撫養費是“陽光計生”的要求
2013-07-16   作者:吳學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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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近日,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在世界人口日(7月11日)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寄出快遞,申請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
  我國“社會撫養費”第一次出現在國內的規範性文件上是2000年。當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制度。同年,財政部、原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之前的“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並明確社會撫養費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不是處罰,但具有一定的補償和強製作用。 
  收取“社會撫養費”雖然有了法律依據,但是這筆費用究竟是如何收取和使用的,最終歸口流向了哪?有報道稱,全國每年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總額達到200億元。因為缺乏一個公開透明的制度,對社會撫養費收入去向是不是用於“對超生嬰兒佔用社會公共資源的補償”,很少有人説得清。有人稱,雖然根據國家規定社會撫養費採用收支兩條線,但該規定在許多地方未能執行。許多地方政府甚至規定90%的社會撫養費歸當地計生部門,這導致許多計生部門對“超生”漠視,對“收費”熱衷。社會撫養費難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 
  社會撫養費蛻變成為某些計生部門甚至基層政府的“行政成本”,已經不僅是一個簡單的“費用去向”問題,也不單純是一個財政管理的問題,很可能還會涉及到腐敗問題。另一方面,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計生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的收支及審計情況,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打造依法行政、廉潔高效的“陽光政府”。
  毫無疑問,“社會撫養費”的去向不應該成為一個“謎”。只有建立在社會撫養費的收支都能夠透明的基礎上,才能堵塞腐敗的漏洞,所謂挪用或者將資金轉入財政專戶等不受監督的支出方式才能被消除。只有回歸公共財政透明公開的路徑,關於社會撫養費的討論才能得到一個更為技術性的解決。另一方面,社會撫養費公開,是“陽光計生”的重要步驟,既關乎老百姓知情權、監督權,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本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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