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12年,我國已簽署150多個雙邊投資協定,在之前簽署的協定中大多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而與美國達成“准入前國民待遇”之後,也就意味着,和之前簽訂雙邊投資協定的國家或將適用了這個“准入前國民待遇”。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龔柏華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這種情況也有兩種處理的方法,一種是明確規定哪些是最惠國待遇不適用的,作出明確的例外;如果沒有明確的例外的話,那麼最惠國待遇就可以適用。
而對於其他未與我國簽署雙邊投資協定的WTO成員,龔柏華&&,因為WTO規則主要涉及的是貿易,而中美談判是投資協定,所以沒有直接的適用關係。
中國世貿組織研究會常務理事何偉文則進一步&&,與美國的雙邊投資協定,雖不能直接適用於其他未與我國簽署雙邊投資協定的國家地區,比如歐盟。但這是我國第一次將“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用於外國,與美國達成一致後,無疑會成為一個範本。今後再與其他國家地區談投資協定時,就有先例可循了,會更加容易一些,進程也會更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