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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指出,在國際條約實踐上,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對國民待遇採取了不同的規定。有些國家的投資條約無國民待遇的規定,以便保留其對國內企業或對外資提供優惠待遇的自由。不過,國際上大多數投資條約均規定了國民待遇,但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對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採取了不同的規定。
按照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分類,對國民待遇分為准入前(pre-establishment)國民待遇和准入後(post-establishment)國民待遇。“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將國民待遇延伸至投資發生和建立前階段,其核心是給予外資准入權。
而准入前待遇又可以分為“有限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和“全面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前者是指外資在准入前後階段均享有國民待遇,但東道國通過“正面清單”、“選擇准入”等方式保留對外資准入的部分自由裁量權;而後者則是通過“負面清單(negative
list)”來保護某些産業和活動外,在准入階段將國民待遇擴及所有外國投資者,大大縮小了東道國的自由裁量權。
例如,日韓之間在2002年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也是屬於全面的准入前國民待遇,規定:在投資的設立、獲得、擴大、經營、管理、維持、使用、享有、出售及其他處分等方面,每一締約方在其境內須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及其投資以不低於其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在類似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
中國世貿組織研究會常務理事何偉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此次中美之間達成的一致,就是將我國過去的准入後國民待遇延伸至准入前。同時,我國現在正在進行行政審批權下放的系列改革,對外資開放疊加上我國國內的審批權下放,就是一個更大的開放效果。“比如説鐵路,國企可以投、民企可以投,外資也可以投了,都不需要額外審批,這就實現了無歧視的原則。”
何偉文説,而“負面清單”和“正面清單”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實質上是有巨大差別的。因為負面清單是除了這些都可以投,而正面清單是指只可以投這些。負面清單上會很清楚地説明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有什麼限制。這一模式在外資准入方面更加公開透明,對於增強外資信心,鼓勵、吸引外商投資具有積極的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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