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環境公益訴訟資格不宜獨家享有
2013-07-03   作者: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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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目前正在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將只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這在業界引發激烈的爭議,甚至有專家稱“這是一種嚴重的倒退”。一些業內專家&&,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公益性存在質疑,很容易出現“權力尋租”現象。
  據記者查閱資料發現,中華環保聯合會採取企業、個人兩種會員方式。企業會員分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主任委員單位5個級別,根據級別不同,每屆分別繳納1萬-30萬不等的費用。在這些企業會員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戶”。在向相關會員企業收取會費情況下,顯然難有底氣對相關污染環境會員企業提起訴訟。
  另外,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唯一一家組織,也很容易如業內專家所擔憂的誘發權力尋租行為。可以想見的是,如果這家組織意欲對某家企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該家企業聞訊後就可能會通過繳納會費試圖成為該組織的會員,以此逃避該組織對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如果一家組織壟斷了發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力,就可以根據企業是否繳費成為其會員,而對企業進行“選擇性起訴”。
  這種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壟斷,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次,以當前我國環保工作形勢之嚴峻,賦予一家組織環境公益訴訟資格,也難以承擔起重任;再次,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引入公眾監督制約污染環境行為,所以不宜將相對更能代表民眾的民間環保組織排除在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之外;另外,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唯一一家組織,訴權過於集中,如上所説的,也很容易誘發權力尋租行為出現。
  給予其他環保組織環境公益訴訟資格或會引發“濫訴”的擔憂,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同樣存在風險,提起訴訟者如果敗訴,同樣要付出代價,這就足以制約環境公益訴訟“濫訴”現象發生。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範圍,給予具有合法資格的民間環保組織環境公益訴訟資格,才會更加有利於發揮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的效用,促進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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