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起訴郭美美過期紅會應給一個解釋
2013-06-25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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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擁有67萬名粉絲的法律學者徐昕發表了這樣一條微博: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以“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的認證身份網上炫富,導致紅會聲譽及獲捐額一落千丈,嚴重侵犯紅會名譽權,並直接導致鉅額經濟損失。但紅會至今未起訴郭美美的侵權行為。如今,起訴郭美美侵權的訴訟時效即將到期。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侵犯法人的名稱權,從法律上講,有幾個構成要件,一是要有侵害的行為,二是主觀上有過錯,三是造成了損失,四是損失與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從郭美美炫富的事件來看,她的行為完全符合侵犯法人名稱權的構成要件,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郭美美以“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在微博上認證,但是,在其後的調查中,郭美美向警方承認“對於紅會,此前並不了解,不認識相關人員,也從未擔任相關職務”,這説明她捏造了事實。郭美美炫富事件後,使公眾對紅十字會的公信力産生了懷疑,進而造成對紅十字會捐款大量減少。這都説明,郭美美侵犯紅十字會名稱權的行為給紅十字會造成了損失,並具有因果關係。
  既然如此,作為受害者的一方紅十字會完全有權起訴郭美美侵犯其名稱權,並向其索要經濟賠償。事實上,據微博報料者稱,郭美美被網民質疑後,一刻不停炫富,她完全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但是,起訴是有訴訟期限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起訴時效是兩年,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從郭美美炫富的2011年6月20日起,紅十字會卻沒有向法院起訴來主張自身的權利,這表明紅十字會已經放棄追究郭美美的法律責任,令人遺憾。
  紅十字會,能否站出來給公眾一個合理的解釋,別再讓自己的公信力跌跌不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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