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書預披露提前至“受理即披露”,自披露起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即為“真實、準確、完整”負責
■發行人過會並履行會後事項程序後即核準發行,時點自主選擇,IPO批文有效期12個月
■發行人控股股東、持股高管須承諾,在鎖定期滿後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不低於發行價
■發行人與承銷商自主確定發行價,發行市盈率高於二級市場平均值須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查實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發行人,3年內不再受理其IPO申請
■擬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抑制“炒新”
昨日,市場關注已久的《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發布。《意見稿》從推進市場化發行機制、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誠信義務、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市場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等五方面打出“組合拳”,推進新股發行的市場化、法制化改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此次改革的總體原則是: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取向,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公平,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新股發行改革市場化邁出大步
從《意見稿》內容看,新股發行機制的市場化改革邁出很大步伐,包括進一步提前擬IPO企業招股書預披露試點,實施“受理即披露”;發行人通過發審會並履行會後事項程序後,證監會即核準發行,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真正實現由市場控制發行節奏;放寬IPO核準文件有效期至12個月;擬IPO的在審企業可申請先發行公司債,同時探索鼓勵企業以發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權形式,或以股債結合方式融資。
《意見稿》針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從加強市場約束、提高持股意向透明度、強化對承諾事項的約束等三方面,給予更嚴格的要求。
按照《意見稿》,發行人控股股東、持股的董事及高管須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不低於發行價;若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意見稿》還要求擬IPO企業提出上市後5年內公司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産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具體措施可包括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等。
為提高大股東持股透明度,《意見稿》要求發行人須披露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東轉讓股票,還須披露減持原因、其未來持股意向,及減持行為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在新股定價市場化方面,《意見稿》從定價方式、個人投資者參與定價、強化定價過程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調整。
按照規定,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商自行協商確定,並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協商確定的定價方式;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可參與網下定價及配售,IPO規模4億股以下的,有效報價機構、個人投資者分別不少於20人;4億股以上的,分別不少於50人,有效報價人數不足即中止發行。
對於定價過程及結果,發行人及主承銷商須在網上申購前公開披露,披露內容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數量、網下所有投資者報價及公募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發行價及市盈率等。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還須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提醒投資者關注。
在新股配售方式上,《意見稿》引入了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網下發行的新股由主承銷商自主選擇有效報價的投資者進行配售,同時為防止利益輸送,要求主承銷商和發行人製作配售程序及結果的信息披露文件並公開披露。
IPO網下配售比例,及網下網上回撥比例同樣做出調整。公司股本4億元以下的網下配售比例不低於60%,4億元以上的不低於70%,剩餘部分向網上投資者發售。回撥則調整為網上有效認購在50至100倍的回撥15%,超過100倍的回撥30%,但網下配售認購不足的須中止發行,不得向網上回撥。網上配售可採用現行的按申購量配號抽籤確定中簽號碼的方式,也可採用按申購賬戶配號抽籤確定中簽賬戶並配售等量股票的“一個賬戶一手,抽籤確定中簽賬戶”方式進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規定網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應優先向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配售。
引入自主配售機制後,《意見稿》同時要求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投資者參與自主配售的條件、原則、配售結果,包括每位獲配投資者的名稱、報價、申購數量、配售數額等。
加強監管維護市場“三公”
在大幅推進新股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同時,《意見稿》“有放有收”,在着重加大監管執法工作力度方面作文章,嚴防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維護市場“三公”原則。
按照規定,招股書預披露之後,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自披露起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必須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負責。在發審會前,中國證監會將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的工作底稿及盡職履責情況進行抽查。
審核中若發現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將中止審核,並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所報送文件或法律文書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將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並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當事人責任。
《意見稿》還着力強化了新股發行的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事後問責,並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作用。要求證券業協會制定自律規則,規範路演推介、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披露、承銷商自主配售等行為,並要求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
為抑制“炒新”,《意見稿》要求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針對上市當年營業利潤同比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的“業績變臉”公司,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並移交稽查部門立案稽查。但創業板公司,以及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已明確具體地提示了業績下滑風險的不在此列。
另外,《意見稿》還進一步加大了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保薦、承銷執業行為的監督執法和自律監管力度。
按照證監會工作部署,《意見稿》從即日起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將到本月21日截止,之後將在根據市場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正式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