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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7日發布2013年第3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對原産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公告稱,2013年4月3日,中國大陸丙酮産業申請對原産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並申請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中國商務部審查後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中國商務部於2008年6月8日發布年度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産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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