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行“得利寶 至尊18號”産品所引發的風波還在持續。
日前,購買了該産品的投資者自發組織維權,並已將相關投訴材料遞交至中國銀監會信訪辦公室。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至尊18號”産品在銷售、信息披露、産品設計等方面存在瑕疵。
投資範圍描述過於概括
“私自變更投資方向”是投資者質疑交行該款産品的主要問題之一。投資者指出,交通銀行推廣“得利寶 至尊18號”理財産品時承諾投資是主要用來定向增發中航係企業,然而,事實投資的9家企業中無一家屬於中航係或屬於國防工業。
在交行以及該産品的投資顧問六禾投資相關的宣傳材料中,對“至尊18號”有“主要投向與‘十二五’經濟轉型緊密相關的消費與服務、醫藥醫療、資源、科技與新興産業,尤其看好以中航集團為代表的航空製造業”等相關闡述,但僅從産品説明書的內容來看,投資方向指向非常寬泛。該産品説明書指出,“本理財産品所募集資金投向中信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的已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等;尚未進行投資的資金可優先用於銀行存款、新股申購等無風險穩健投資,也可用於債券、貨幣型基金、央行票據和銀行理財産品等低風險高流動性金融産品等低風險穩健型投資品種。”
“這樣的投資範圍描述過於概括,這款産品是2011年5月成立的,而從2012年起,銀監會的規定是必須要把具體的投資方向和範圍在銷售文件中表明。”一位國內銀行理財産品團隊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銀監會於2011年8月份頒佈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各投資資産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産品。”
“目前絕大多數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資方向並不明晰,通常僅披露主要的資産類型和非常寬泛的投資比例,比如投資某某資産的比例為0-100%,並不能精確到具體標的資産和投資比例,對於投資期限內的資産凈值、資産配置及投資比例的變動也不像公募基金定期有明確公開的信息披露。”中國社科院陸家嘴研究基地財富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王伯英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説。
設計存欠缺 産品風險均由投資人承擔
根據該産品説明書披露的信息,該産品投資顧問為上海六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信託機構為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銀行為交通銀行,産品類型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王伯英表示,從産品設計角度來看,該産品是銀私(即銀行和私募基金)合作的典型案例,且投資方向為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於高風險領域。
那麼,在這種銀私合作的案例中,銀行、信託和投資顧問三方各起到什麼作用呢?上述國內銀行理財産品團隊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在這種案例中,銀行、信託和投資顧問會簽訂一個三方協議,其中,投資顧問是負責理財基金投資的具體運作,包括具體的投資方向和投資計劃等;銀行負責理財産品的整體管理,包括定期對産品的表現回顧以及和投資顧問進行溝通;而信託公司只是受託方,起到一個“通道”的作用。“一般而言,都是投資顧問手上有一個投資計劃,主動找到銀行來,如果銀行覺得可以,雙方就可以合作推出産品。”該人士&&。而對於銀行如何選擇投資顧問,該人士坦言,“並無一定之規或硬性標準,比較靈活。”
“在這款産品中,交通銀行雖是理財資金的管理人,但理財資金的實際運作卻完全由投資顧問負責,包括制定投資計劃,決定資産配置並根據業績變動調整資産配置等。通常情況下,類似的理財計劃中,第三方投資顧問往往同時擔任劣後投資人,當發生投資虧損時,劣後投資人首先遭受損失,對於優先級投資人可起到風險緩衝的作用。”王伯英説,“從‘至尊18號’的産品説明書可見,該産品既沒有設立強制止損條件、也無劣後投資人,風險敞口過大,全部風險均由投資人承擔。”
實際上,很多銀行對於銀私合作仍持謹慎態度。一些銀行業人士指出,私募的前景會好,將來市場還會涌現出一大批收益好、有口碑的私募,但總體來説由於其風險偏大,不得不謹慎從事。
記者還注意到,“至尊18號”産品説明書顯示的投資顧問為“上海六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但在該産品後期的一系列投資報告等文件中顯示的投資顧問則為“上海六禾投資有限公司”。
這兩家公司均在工商部門登記在案。根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執照公示系統的信息,上海六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5月21日,法定代表人姓名為夏曉輝,經營範圍為創業投資,創業投資諮詢,投資管理;上海六禾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姓名為夏曉輝,經營範圍為實業投資、資産管理、財務諮詢、投資諮詢。記者就此致電上海六禾投資有限公司詢問,相關工作人員稱,“兩家公司業務範圍不同,但是一個團隊在做業務。”
應發揮監管協同效應 統一監管標準
“從銀行代銷信託的頻繁違約到銀私合作理財産品的風險暴露使得銀行理財産品市場乃至整個財富管理市場的規範發展迫在眉睫。”王伯英直言。
她指出,當前國內財富管理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雖然從事了本質上一樣的資産管理業務,但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現狀,其所適用的法律關係、監管標準、投資者保護原則及投資範圍、投資管理規定均不統一。種種不統一助長了財富管理行業的監管套利,也容易導致交叉傳染風險。“因此要發揮監管協同效應、統一監管標準。”王伯英説。
另外,王伯英指出,應強化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信息披露,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可參照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標準來規範理財産品的信息披露,並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
她還指出,應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包括明確理財産品的法律關係、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保護機構,以及建立配套的法律體系規章制度;産品銷售人員持證上崗並接受專業培訓,對於不正當銷售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強投資者教育,增強風險意識,不能過度依賴銷售人員的引導,更應依據銷售合同及説明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來購買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