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債市監管應轉向“寬進嚴管”
2013-06-03   作者:項崢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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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市場稽查風暴持續,日前又有一名明星基金經理落馬。同時,發改委、證監會和人民銀行正加緊調研,着手修訂、完善債券市場監管制度。對此,市場各方有着很高的期待。
  但同樣不可忽視的是,在嚴肅法律、完善監管制度的同時,管理者本身的監管理念仍有一定提升空間,需要更加注重發揮“裁判”的作用。
  2005年,人民銀行發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標誌着銀行間債券市場正式啟動。經過近8年的發展與壯大,我國銀行間市場債券發行規模遠遠超過企業債和公司債,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途徑。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2010年我國債券市場規模躍居世界第五位、亞洲第二位。
  債券市場規模的急劇擴大,並不能掩蓋一些根本性問題。一是債券市場相互分割,多頭管理。目前,我國債券市場被人為分割,企業債、公司債與銀行間市場債依附於不同的發行平台,分別由發改委、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管理。二是債券投資者結構不合理,融資功能仍有待繼續發揮。相當部分債券發行主要用於置換銀行貸款,商業銀行是債券主要投資者,這與美國債券市場個人投資者佔據主導存在明顯反差。三是定價機制不透明,助長違規利益輸送。雖然債券發行也會進行詢價和詢量,但過程與結果不公開,容易發生尋租和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四是注重審批,過度保護。雖然銀行間市場債實行備案制,但發行主體主要是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中型及以下企業發行規模極為有限,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管理部門對債券市場發展的“呵護”與“謹慎”,容易形成“嚴進寬管”的管理模式。
  這些情況表明,我國債券市場管理部門仍存在較強的“父母官”意識。債券市場分割,多頭管理,“誰家的孩子誰抱走”,實際上是行政管理意識主導的集中反映。“嚴進寬管”,反映出管理部門的謹慎態度,雖然如履薄冰,事前嚴格篩選合格發行主體和市場參與機構,但並不能阻止市場違規行為的發生。從根本上説,管理者還是沒有實現從“教練”角色向“裁判”角色轉換。歷史與實踐都已經證明,市場永遠比監管聰明,市場不需要管理者告訴你“怎麼做”,市場只需要知道“哪些不能做”。
  可見,三十年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傳統慣性思維,導致“教練”與“裁判”職責定位不清晰,既要統籌行業發展,又要制定管理規則;而管理規則往往又容易被發展目標所俘獲,成為行業保護的重要手段,也容易形成規則漏洞,為違規行為提供尋租或利益輸送空間。
  因此,促進我國債券市場健康發展,首先管理者需要轉變理念,實現從“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管理模式的轉變,允許市場“試錯”,更加注重發揮“裁判”作用,成為債券市場真正合格的執法者。其二是從債券市場整體利益出發,盡快統一監管體系。其三是進一步豐富債券市場發行主體,擴大投資者,積極探索推出市政債券市場,努力使得債券市場成為企業融資主渠道。其四是加強監管,規範債券信息發布,增加信息透明度,明確承銷商盡職調查職責,完善坐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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