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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6月1日開始,食品生産者銷毀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將由質監人員現場監督確認,且必須留存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為規範本市食品生産企業食品召回,由市質監局制定的《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規定,食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食品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實施召回,並記錄召回情況。應當主動召回已銷售的、由其生産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銷毀過程必須留存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銷毀過程,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産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實施辦法還要求,區縣質監局應當監督食品生産者銷毀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監督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後,現場監督人員應當作完整記錄、簽字確認並及時上報。 對未履行召回義務的食品生産企業,區縣質監局有權責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責令其召回後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産企業,將進行現場公示。同時,還應當將食品生産企業的召回報告材料,記入食品生産企業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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