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實施“全口徑預算管理”
2013-05-16   作者:高培勇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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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國務院近日部署的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之一,下氣力推動建立“公開透明規範完整”的預算體制,已經被提上議事日程。接下來,應當是採取實質行動,將其付諸實施的時候了。
  問題是,相對於其他方面的政府管理體制,預算體制所具有的一個特殊品質或突出特點,就在於其最具“綜合性”——它的運行範圍,能夠覆蓋所有政府職能、所有政府部門和所有政府活動領域。對於這一既十分複雜又牽動全局的改革領域,我們的探索並非始於今日。其間所經歷或遭遇的種種艱辛和困難,一再啟示我們,預算體制改革只能也必須着眼於“治本”——針對長期存在於我國政府預算管理體系中的體制性“頑疾”,做釜底抽薪式的大手術。
  仔細品味一下“公開透明規範完整”這八個字的深刻內涵,就會發現,它的基本着眼點,無疑是對預算體制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變革。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立場上,仔細考量一下預算體制所牽涉的各方面因素,又會發現,“公開透明”也好,“規範完整”也罷,其基本的前提,就在於政府預算管理的“全口徑”——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納入管理視野,將全部的政府收支關進制度籠子。換言之,“公開透明規範完整”的預算體制是以“全口徑”管理的政府預算為基礎並同其緊密捆綁在一起的。
  然而,這正是我們由來已久的心腹之痛。
  在我國現行的預算體制格局下,並行着四類雖性質完全相同但管理規範程度差別頗大的政府預算:一般收支預算,亦稱公共財政預算,這類收支,有統一的制度規範,須接受並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且可在各級政府層面統籌使用,故而屬於規範程度最高的政府預算;基金收支預算,雖在名義上納入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視野,但在現實中被視作相關部門的“私房錢”,其收支的運作,既不需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程序,也不可能在各級政府層面做統籌安排,故而充其量只能算作“備案”性的審議;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雖有相對規範的收支內容、標準和範圍,並實行專款專用,但其編制和執行的主導權既非財政部門,又僅限於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故而亦屬於“備案”性的審議範疇;至於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一方面進入預算視野的範圍仍限於部分國有企業,而且上交預算的國有企業利潤比例遠低於國際通行水平,另一方面,即便上交的部分,也在國有企業內部封閉運行,故而至多可算作打了較大折扣的“備案”性審議。
  按照2013年的預算數字計算,在包括上述所有四類預算收支的盤子中,一般收支預算所佔比重僅為65%上下。其餘三類收支預算所佔比重數字加總,高居35%左右。這意味着,當前中國的政府收支規模,真正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視野或完全處於“全口徑”控制之下的比重,較之上個世紀末實行“費改稅”之前的水平,雖有所改善,但距離當初設定的目標,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
  正是由於上述預算管理規範程度上的差異,本屬於同一性質的各種政府收支的運作才會“政出多門”。也正是由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未能實現對全部政府收支的“全口徑”控制,我國的政府收支,無論規模和結構,時至今日,才會仍無一個完整統一的統計口徑。
  也正是出於上述原因,對於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的判定,至今仍無一個相對清晰且為人們所能接受的標準。毋庸贅述,建立在這樣基礎上的政府預算體制,當然談不到 “公開透明”,更談不到“規範完整”。
  進一步看,立法層面的現行預算體制格局之所以是這個樣子,又同行政層面的現實財政管理格局的“非全口徑”直接相關。
  以政府收支作為行為標準審視一下我國各級政府部門的活動格局會發現,相當多的政府部門,都有從企業、居民那裏直接取得收入的行為,都有將直接取得的收入用之於支出的現象。也就是講,不僅財政部門從事財政分配活動,其他政府部門也在或多或少地從事財政分配活動。這種格局,既打亂了政府收支活動的行為規範,也成為誘發政府部門各種腐敗行為的直接因素。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它在事實上已經演化為實現政府收支全口徑預算管理的基礎性障礙。只要財政部門對於政府收支的管理尚處於“非全口徑”狀態,各種政府收支的運作便難免“政出多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於政府收支的“全口徑”控制便缺乏相應的基礎,也自然難上軌道。
  就常識而言,政府部門之間是有職能分工的。之所以要專門設置一個財政部門管理政府收支,其根本的初衷就在於,割斷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同其服務或管理對象之間在“錢”上的直接&&,不讓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偏離既有法律和政策軌道——以其服務或管理對像是否上繳錢或上繳錢的多少作為取捨標準,進而,本應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宗旨的政府行為異化為以利潤最大化為動機的企業行為。因而,由財政部門代表政府“間接”收錢、“集中”管錢的最大好處,就是從根本上剷除“以權謀錢、以權換錢”等腐敗行為的土壤,使政府部門能在一個規範的制度環境下,以規範的行為履行它的職能。可以説,掌管全部政府收支,是財政部門的天職所在。所以,讓財政部門將有關政府收支的事情統一管起來,不允許其他政府部門發生任何以直接向企業、居民收錢為代表的財政活動,顯然是一個必須堅持的政府部門行為規範。
  説到這裡,做出如下的結論可能是適當的:
  建立“公開透明規範完整”的政府預算體制,可以也應當從其基礎環節——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做起。
  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改革的最終目標,可以也應當鎖定為,實現作為立法機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同級政府所有政府性收支行為的立法控制,使政府部門的收支行為從頭到尾置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全體社會成員的監督之下。也就是説,所有政府收支都應當取得立法機構的授權。只有取得授權,政府的活動及其相應的收支才具備合法性。這是“全口徑預算管理”最重要的意義。
  再進一步,鋻於“全口徑預算管理”可以區分為立法和行政兩個層面,兩個層面的“全口徑預算管理”互為依託、彼此關聯,並且,行政層面的“全口徑預算管理”又係立法層面“全口徑預算管理”的基礎,建立“公開透明規範完整”的政府預算體制,可以也應當從行政層面的“全口徑預算管理”——讓財政部門統攬政府收支管理權做起。
  由行政層面的“全口徑預算管理”到立法層面的“全口徑預算管理”,再到“公開透明規範完整”的預算體制的建立,可能是我國政府預算體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作者係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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