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本報2013年3月12日,對湯臣倍健涉嫌冒充保健品的事件進行報道後,近來關於該公司銷售的部分産品並未取得生産許可證的消息再次甚囂塵上。
5月初,一位東北省哈爾濱市的消費者叢先生向《中國企業報》反映,消費者於2012年12月19日購買的湯臣倍健公司生産的葛根提出物、左旋肉鹼膠囊等産品,不僅食用後沒有達到廠家和經銷商所宣傳的效果,更為嚴重的是,該産品經廣東省珠海市質監局證明為尚未取得生産許可證,是非法生産銷售並要求召回涉案産品。
無證生産可以不罰?
據記者了解,哈爾濱叢先生的遭遇並非個案,就在4月底,有媒體報道,廣東揭陽人夏先生2012年11月購買了湯臣倍健的3瓶“十二籃左旋肉鹼片”,結果發現包裝上生産許可證“貨不對板”,左旋肉鹼片並未列入該生産許可證範圍內。2013年4月,夏先生向珠海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申請信息公開,發現珠海質監局曾立案查明湯臣倍健無證生産左旋肉鹼片等産品58178瓶。據記者了解,58178瓶違法産品中,除了左旋肉鹼片外,還包括蘋果醋咀嚼片、針葉櫻桃咀嚼片、果蔬纖維咀嚼片、牛乳鈣片、膠原蛋白片等産品。
由消費者向記者展示的發票可以看到,每瓶湯臣倍健左旋肉鹼片的售價從578元到308元不等,那麼僅按珠海質監局曾經立案查處的該産品涉案金額就可能高達上百萬元。然而,叢先生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珠海市質監局2013年3月26日給出的《復函》中卻這樣答覆,“經我局調查核實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10月11日生産左旋肉鹼等産品……該公司在我局立案調查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並召回部分涉案産品,未造成危害後果……
2013年3月21日依法對該公司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面對消費者和媒體的質疑,珠海質監局副局長張思源接受媒體採訪時&&,珠海質監局早在2012年8月22日對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十二籃左旋肉鹼片”進行立案調查,但仍有市民在2012年11月後購買到相關産品。對此,珠海質監局&&,涉案産品的召回方式分為企業主動召回和行政責令召回。該公司在立案調查後是主動提出整改並召回部分涉案産品,但已流向銷售終端的産品召回需要一定的時間。對於召回産品是否有相關時間約束,目前並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立案調查後,珠海質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於2013年3月21日依法對該公司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張思源明確&&該批産品違反的是“存在超出食品生産許可證副頁載明的食品品種明細範圍生産左旋肉鹼片等産品的行為”,但並無産品對人的身體造成危害的證據。張思源説:“該批産品申報的類別是屬於食品並非保健品,而其産品包裝標識中並沒有任何宣傳功效的內容。我們也沒有收到權威機構關於該産品對身體造成危害的報告。”
消費者認為,他們所購買的如左旋肉鹼、葛根提取物片等産品,早在2011年,就已經開始生産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銷售了,涉案數額巨大;同時,在主管部門立案後,該公司僅召回了“部分”涉案産品,更為嚴重的是,就在2013年3月21在珠海市質監局查處、召回違法産品並結案後,消費者在全國各地都還能購買到本該已經被召回的産品。另外,更讓消費者叢先生無法理解的是,珠海市質監局稱,2013年3月25日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書面告知我局同意調解,但直至記者發稿前,該公司也並未主動同消費者&&並進行積極調解。
同時,叢先生的代理人馮先生認為,湯臣倍健公司生産銷售的左旋肉鹼片、葛根提取物片等産品均是冒用食品生産許可證,無證生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同時,馮先生認為,該企業在短時間內可確認的生産、銷售的産品貨值金額就高達200萬元以上,沒有被召回的違法産品銷售金額、非法獲利更是驚人。消費者認為應依刑法第l49條第2款的規定,以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5月8日,記者在京東、淘寶等各大網購網站查詢湯臣倍健生産的“左旋肉鹼片”銷售情況,發現大多處於缺貨狀態或已經下架,而湯臣倍健官方網站也沒有了“左旋肉鹼片”的任何介紹。記者向湯臣倍健公關部提出採訪了解相關情況,但一直未獲答覆。
明星代言風險細化
記者注意到,除了消費者向湯臣倍健維權的訴訟外,還有一起關於該公司代言人姚明的訴訟請求格外引人矚目。據記者了解,2013年3月,消費者叢先生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訴訟到了法院,追究姚明的連帶責任,並賠償精神損失。
近年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成為問題食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幫兇,已引起輿論強烈聲討。如果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這無疑會讓一些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更加肆無忌憚,也勢必會加重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擔憂。
就在5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於明星為問題食品代言要不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提問,相關負責人解釋説,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對此,最高法司法解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做宣傳的,應依法定罪。從一般理解來看,犯罪主體不包括廣告代言的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而非此前被誤讀的“明星不需擔責”。
就此,記者採訪了專業法律人士陳偉,陳偉告訴記者,如果生産銷售生産許可證沒有列明的産品,這肯定是違法的,而且如果産品對消費者造成了危害,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於明星代言商品出現問題,明星是否承擔責任時,陳先生向記者分析了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可能會面臨兩種責任。
一種是民事責任,就是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沒有達到刑事處罰要求,但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作出相應的民事賠償。上文中提到的叢先生就是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出對姚明的維權申請的。
另一種是刑事責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廣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産、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産、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這裡的“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自然包括為食品廣告代言的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