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悅城”商標不可被他人用作樓盤名
2013-05-14   作者:刁雲蕓 周溪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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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原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告中糧置地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平頂山市常綠隆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常綠公司)、被告河南常綠集團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常綠公司)、被告鄭州大衛動畫設計有限公司、被告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大悅城”和“JOY CITY”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悅城”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與不動産存在特定的&&,“常綠大悅城”使用的房地産項目與“大悅城”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構成侵權。
  中糧集團和中糧置地公司訴稱:
  中糧公司經核準取得“JOY CITY”、“大悅城”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授予中糧置地公司涉案商標的使用權。平頂山常綠公司和河南常綠公司未經許可,即將“大悅城”標識作為樓盤名稱進行使用,並在樓盤的售樓處、招牌等多處使用“大悅城”和“JOYCITY”標識,河南常綠公司在售樓網絡平面廣告中大量突出使用涉案商標標識;鄭州大衛公司製作涉案樓盤的宣傳視頻並將其上傳至合一公司經營的優酷網站上,該視頻上大量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標,合一公司對該視頻提供了在線觀看等便利條件。故而中糧集團和中糧置地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被告平頂山常綠公司和河南常綠公司共同辯稱:
  河南常綠公司不參與平頂山常綠公司的經營,與涉案商標的使用無關,故並非該案的適格被告;平頂山常綠公司開發的涉案樓盤是大型居民住宅小區,所使用的“常綠大悅城”是樓盤名稱、地名。樓盤名稱不在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內。二原告開發的“大悅城”樓盤是個綜合商業體,知名度較低;而被告在平頂山市開發過兩個樓盤,知名度高。且“常綠大悅城”樓盤業主多為平頂山市民,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産生混淆誤認。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無法律依據,不同意二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大衛公司辯稱:
  涉案視頻是平頂山常綠公司委託其公司製作,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載明片名和素材剪輯均由平頂山常綠公司提供,該公司也不是廣告發布者,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合一公司辯稱:
  本公司係信息存儲空間提供者,沒有事先審查義務,涉案視頻是網友上傳,其公司並沒有從中獲利。且合一公司在收到起訴狀之後已經刪除了涉案視頻,故不同意二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糧公司經商標局核準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中糧置地公司經中糧公司授權,故而原告有權提起侵權之訴。平頂山常綠公司開發的“常綠大悅城”房地産項目屬於不動産商品房項目,與“大悅城”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在功能、用途、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且均與不動産存在特定的&&,故“常綠大悅城”使用的房地産項目與“大悅城”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或商品)。平頂山常綠公司在其開發的涉案樓盤中使用“常綠大悅城”,並在各種形式的宣傳中突出使用“JOY CITY”、“常綠大悅城”及圖形標識,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二原告“大悅城”以及“JOY CITY”標識,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顯著性較強。平頂山常綠公司將“常綠大悅城”、“JOY CITY”使用在與涉案商標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常綠大悅城”房地産項目與中糧公司和中糧置地公司具有特定的&&,進而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故“常綠大悅城”以及“常綠大悅城”及圖形標識與“大悅城”註冊商標構成近似。
  平頂山常綠公司在其開發的樓盤中,使用“常綠大悅城”字樣作為項目名稱,並在相關的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道旗廣告、涉案網站等多處突出使用“常綠大悅城”及圖形標識、“JOY CITY”,主觀故意明顯,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故已構成對中糧公司和中糧置地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河南常綠公司作為平頂山常綠公司的關聯公司,其應當知曉平頂山常綠公司未經授權使用“常綠大悅城”和“JOY CITY”字樣,卻仍然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突出使用“常綠大悅城”等標誌,為“常綠大悅城”項目予以推廣、宣傳,此舉易使相關公眾對“常綠大悅城”項目的來源産生誤認,亦構成對中糧公司和中糧置地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大衛公司受平頂山常綠公司委託為“常綠大悅城”項目製作涉案廣告片,在其製作涉案廣告片之前,涉案樓盤項目已經由平頂山常綠公司命名為“常綠大悅城”,且大衛公司製作廣告片之時所使用的素材均由平頂山常綠公司提供並按照平頂山常綠公司的意志、要求完成。二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大衛公司明知平頂山常綠公司侵權,故大衛公司沒有侵犯中糧公司和中糧置地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權。
  合一公司網站上的涉案廣告片係由網絡用戶自行上傳,故合一公司作為涉案廣告片的發布者,並沒有對廣告片內容是否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審查義務。二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合一公司明知涉案廣告片內容侵權,故合一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播放涉案廣告片無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
  綜上,法院判定被告平頂山市常綠隆華置業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常綠集團置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控侵權行為;在《平頂山日報》上刊登聲明,為二原告消除影響;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4萬元,河南常綠集團置業有限公司對於其中的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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