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視力涉嫌虛假宣傳 廣告發布者或也有責任
2013-05-13   作者:記者 金微 彭小東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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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5月6日),《每日經濟新聞》關於好視力涉嫌消費欺詐的報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根據公開信息,“好視力眼貼”的定位並非藥品,而是一種保健輔助品。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法律顧問、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理事邱寶昌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説,如果不是藥品的話,好視力是不能宣傳療效和功能的,“藥品管理法説得很清楚,保健品不得宣傳療效,即使是對人體有輔助作用也不能宣傳。”

  虛假宣傳廣告發布者或也有責任

  事實上,好視力眼貼涉嫌虛假宣傳,已成為監管部門公告上違法、違規的常客,先後在浙江、重慶、雲南、福建、海南等地被禁售。
  去年8月,好視力以“中國國家射擊隊專用護眼産品”的名義,宣稱可預防近視、治療白內障、眼睛健康,從而登上了國家食藥監總局的“黑榜”,上榜理由為,廣告宣傳中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義作證明,不科學地&&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等內容,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邱寶昌説,既然國家食藥監總局認定其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那就應該查處,但現實中對好視力的執法存在問題,“如果是藥品問題,那認定和執法由同一個部門執行,但如果不是藥品而是保健品,那就是工商部門的問題。”
  目前,好視力仍在電視台、電台進行廣告,並有明星代言,有消費者質疑,“難道這些發布渠道、明星就沒有責任嗎?”
  對於發布渠道的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由於好視力的多款産品使用保健品批號,因此也適用於《食品安全法》,該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邱寶昌説,無論産品在哪級媒體打廣告,作為廣告發布者,媒體都有審查的責任,如果有虛假宣傳,而媒體沒有審查就發布,就有連帶的賠償責任。

  明星代言好視力視具體情況擔責

  在廣告中,好視力眼貼2003年起就被冠之以“中國國家射擊隊護眼産品”的稱號,增加了消費者的信任。好視力宣布,2007年3月國家射擊隊和國家飛碟射擊隊的教練員、運動員為其品牌形象進行代言後,其産品更是與“國家體育事業”緊密相連。
  大規模的宣傳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好視力為此付出了多少代言費用?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該中心辦公室時,被相關人士告知,射擊隊代言費及使用情況“不在行政公開範圍之內”。
  該人士&&,國家射擊隊與好視力從2003年起開始合作,確實有着較長時間,但“不是代言人,是指定護眼産品”,合作的內容一般是,“在合作期間內推他(指好視力)的一些活動”。
  然而,在好視力的官方網站上卻赫然寫着:2007年3月,中國國家射擊隊和國家飛碟射擊隊教練員和運動員成為“好視力眼貼”品牌形象代言人。
  按我國《廣告法》規定,這些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承擔相應責任。“但發布者是否包括代言人,這在學術界有爭議。”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説。
  喬認為,一些涉嫌虛假宣傳的廣告産生巨大負面影響,與明星代言有着直接關係;而明星代言如此頻繁,也與我國《廣告法》《侵權責任法》不追究代言人責任有一定關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在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
  這一説法隨即被解讀為 “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其後,“兩高”負責人又&&,明星代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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