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山泉事件暴露飲用水標準問題 制定統一標準需聽證
2013-04-24   作者:杜曉 張昊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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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知名瓶裝飲用水品牌農夫山泉自4月10日以來,被媒體連續報道其執行的産品標準為浙江省標準DB33/383-2005,一些指標均低於國標《生活飲用水標準》和《瓶(桶)裝飲用水衞生標準》,其中砷指標限量甚至放寬到5倍。
  此前,有相關媒體報道稱,農夫山泉採用地方標準是因為“農夫山泉屬於地表水,國家對此類飲用水沒有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近日,國家衞生計生委詳細梳理了我國的飲用水管理框架:在我國,飲用水主要包括生活飲用水和包裝飲用水。前者指供居民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對應的是《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即自來水標準)。包裝飲用水則指的是採用瓶、桶包裝的飲用水,目前按照食品管理。
  儘管包裝飲用水由於加工、運輸、儲存不同於生活飲用水,因此不完全適用於《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但國家衞生計生委指出,《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是最基本的飲用水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産經營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同時,國家衞生計生委指出,我國包裝飲用水標準涉及國家、地方和企業標準,包括食品質量標準和衞生標準。其中《瓶(桶)裝飲用水衞生標準》(GB19298-2003)適用於飲用天然泉水、飲用礦物質水、其他天然飲用水、其他包裝飲用水。
  農夫山泉在其包裝上明確&&,其瓶裝水屬於飲用天然水,因此必須符合《瓶(桶)裝飲用水衞生標準》。
  經過上述梳理,可以明確,“農夫山泉屬於地表水,國家對此類飲用水沒有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説法並不準確。國家衞生計生委&&,目前的國家標準基本涵蓋所有包裝飲用水,因此生産企業應當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現在雖然在標準的問題上有點‘亂’,但至少也應達到自來水標準(《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凡是低於自來水標準的,不管是農夫山泉還是其他品牌,一律下架、一律召回,而且懲罰性賠償。”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説。
  對於國標和地標矛盾並存且地標寬鬆於國標的情況,國家衞生計生委也明確&&,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但地方標準在相應國家標準公布實施之後,即行廢止。
  因此,農夫山泉事件暴露出的我國飲用水標準方面存在的混亂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衞生部、質監局應該通力合作,盡快提出全國統一的飲用水標準。農夫山泉事件是一個重要的標杆性的案例,也是我們飲用水制度創新的一個重大拐點。水每個人都得喝,每個人都是水的消費者,如果農夫山泉事件喚醒不了我們有關部門的緊迫性和良知,以後消費者在消費飲用水的時候就喝不到放心水了。”劉俊海説。
  劉俊海認為,在制定飲用水標準時,應該盡量向國際標準靠攏。而且在制定統一的飲用水標準時,聽證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現在許多標準的制定,都是有關部門關起門來自己“搞”,&&之後各方也不見得滿意。對於制定飲用水標準的問題建議搞若干專題聽證會,説明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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