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制過程中,個人侵吞國有或集體資産的現象較為普遍。在江蘇省南通市三余鎮,卻發生了一起地方政府涉嫌利用改制之機將民營企業強行收來並對外出售的事件。但在法院審判中,法院駁回了民營方的訴訟請求。對此,一些法律界人士對法院的判決提出質疑。
十年“紅帽子”一朝被“改制”
所謂“紅帽子企業”,是指在特定歷史背景下,由私人資本投資設立,而又以公有制企業的名義進行註冊登記的企業,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業之下的企業,即名為公有、實為個人的企業。“紅帽子”現象大多出現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因為當時的政策環境不利於創辦私營企業。
江蘇南通人徐誠在1986年創辦了自己的私人企業——南通縣三余化工廠。記者翻閱當年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發現了南通縣三余化工廠的《工業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該表中一份調查日期為1986年7月12日的《關於南通縣三余化工廠申請開業的調查情況》明確指出:“該廠經查屬三余區公所辦,用三余區工業供銷經理部出面,作為經理部辦廠,區公所任用徐誠同志任廠長,原經理部會計金永法任該廠會計。該企業資金來源由徐誠私人拿出6000元,其餘由工人集資......該廠以國家銀行利息標準付給工人。”
因為自己女兒名叫鳳梅,1987年3月,徐誠將三余化工廠更名為鳳梅日用化工廠。
1987年11月5日,區工辦(甲方)與鳳梅廠(乙方)簽訂了《經濟責任制承包協議書》。協議稱,甲方負責投資2000元,作為乙方生産發展資金,其餘由乙方自行負責。協議還規定,乙方1987年—1989年每年上繳甲方一定的利潤,無特殊情況不得變更,虧損由乙方自行負責。1988年,區工辦又借給鳳梅廠5000元和一台麵包車(折價12000元)。據從1978年到1996年一直擔任區工辦總賬會計的龔祝成反映,承包協議中所謂的“投資2000元”和1988年的17000元,實質上都是一種借貸行為,此後徐誠已向區工辦還清了全部本息。此外,由於這19000元並不算投資,因此這些所謂的“投資”在工商資料中沒有任何記載。
1994年3月29日,三余鎮政府讓通州市三余鎮工業總公司與徐誠簽訂了《租賃經營承包合同》。據從1989年底到1994年10月一直擔任三余鎮黨委書記的陳建衝反映,1994年的租賃合同是為了應付上級機關檢查而簽訂的,沒有真正執行過,鳳梅廠是徐誠私人企業,政府沒有投資過一分錢。
1996年7月,通州市三余鎮政府強行對鳳梅廠進行了所謂的“改制”。7月1日,三余鎮政府在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脅迫他簽訂了《關於鳳梅廠兌現租賃合同後收歸政府所有的協議》,該協議稱:現因企業改制需要,經雙方同意,合同期提前到1996年6月30日中止。雙方就兌現合同後鳳梅廠收歸政府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甲方(指三余鎮政府)同意調下乙方(指徐誠)廠區裏的自建房十間計388平方米,折價19萬元;乙方自願離廠,不再有任何要求,其家屬和兩個子女也同時離廠。甲方考慮到乙方辦廠期間確實作出較大貢獻,同意給乙方全家一次性安置費7萬元。甲方如使用“鳳梅”商標,則用一年給乙方3000元。
收歸協議簽訂同日,三余鎮政府便與自然人楊漢飛簽訂了《企業産權出售合同》。合同顯示,三余鎮政府將鳳梅廠以零資産出售給了楊漢飛。而根據三余鎮政府當年6月28日出具的《關於鳳梅化工廠權益的審計報告》顯示,鳳梅廠凈資産為104萬元。
法院判決引發數年爭議證人證言還原當年事實
企業被改制之後,徐誠多次找當時的三余鎮和通州市領導反映,要求政府歸還屬於自己的企業並賠償一定的損失。但是,三余鎮政府只解決了徐誠的養老金問題。
2001年2月,徐誠將三余鎮政府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資産112萬元,並賠償損失16萬元。
5月8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徐誠是鳳梅廠集資者之一,工商部門按集體企業登記註冊,企業由徐誠與政府簽訂相關協議實行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雙方從未對企業所有制性質發生歧義,從設立登記時的投資主體、工商部門的核查定性到實際運行中的管理,鳳梅廠均依照集體所有制企業運作。徐誠對收歸協議簽字認可,雙方對該協議已履行完畢,三余鎮政府也已將鳳梅廠及其所屬企業按改制方式售予他人,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確認有效。徐誠主張三余鎮政府侵佔其企業資産的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訴訟請求。
徐誠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1年11月26日,江蘇高院終審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所作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江蘇高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鳳梅廠的經濟性質是否名為集體、實為個人”。一、從鳳梅廠的投資來源看,上訴人雖於鳳梅廠開辦之初出資6000元,但從1989年1月到1990年11月期間,徐誠先後7次以收回集資款、投資等名義,從鳳梅廠抽走資金5.4萬元。據此,應當認定,上訴人的投資已經全部抽回,且抽回的資金遠遠大於原始投資;二、從鳳梅廠的工商登記來看,鳳梅廠自開辦以來的歷次工商登記均為區辦集體或鎮辦集體企業,上訴人對此從未提出異議。據此應當認定,鳳梅廠的經濟性質就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三、從鳳梅廠的經營方式看,無論是鳳梅廠的《申請開業調查報告書》還是承包協議以及租賃合同、收歸協議,均表明一個事實:鳳梅廠自開辦以來,一直由上訴人承包經營,上訴人只是鳳梅廠的承包人,而非所有人;四、收歸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合法有效。該協議雙方已於1996年12月履行完畢,時隔數年之後的2001年2月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對兩級法院的判決,徐誠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並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但於2003年6月16日被駁回。
為此,徐誠請了律師對當年的多位當事人進行了走訪調查。記者仔細翻閱這些調查筆錄發現,時任三余區黨委書記、三余鎮黨委書記等大量的證人證言證實,鳳梅廠是挂靠集體的私人企業,區公所、區工業供銷經理部、區工辦、鎮工辦等單位均未投資過一分錢。
從1985年到1988年一直擔任三余區黨委書記的洪進明向律師反映,當時區裏對三余化工廠沒有投資,區裏僅是以三余區工業供銷經理部的名義為其提供了政策上的方便,挂了個牌子。此後,區裏也沒有派人參與經營管理。時任三余區工業供銷經理部經理的鄒振華也向律師證實,三余化工廠是徐誠投資的,形式上隸屬區工業供銷經理部,實際上是挂靠的,原因是當時政策不允許個人辦産,如果個人辦廠工商所也不可能批的。從1989年底到1994年10月一直擔任三余鎮黨委書記的陳建衝向律師反映稱,鳳梅廠是徐誠辦的個體性質的企業,鳳梅廠挂靠鎮工辦期間,鎮上沒有投資一分錢,也沒有派員管理,企業由徐誠個人投資、個人經營管理,所以産生的利潤只由該廠自行使用支配,政府只按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負責鳳梅廠改制的時任三余鎮紀委書記陳元發向律師反映稱,由於徐誠個性十分強,得罪了一些領導幹部,所以在企業改制的背景下就把鳳梅廠改制了。
政府改制涉嫌侵權法院認定事實有誤
就徐誠一案,一些法律專家對南通中院及江蘇高院認定的事實&&了質疑。
就江蘇高院“上訴人的投資已經全部抽回,且抽回的資金遠遠大於原始投資”的説法,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和新、刁長江指出,上訴人作為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當然有權在企業缺乏流動資金時予以注入而在適當時予以抽回,這是對流動資金的正常操作,這絕不是抽回投資(註冊資金),更不能因為注入並抽回流動資金的數額超過註冊資金的數額就認定抽回了註冊資金。
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和新、刁長江進一步指出,“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情況,是法律規定必須予以清理、糾正的現象,這一法律規定顯然不以上訴人是否提出異議為轉移。
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鄭新明、李亞軍也認為,江蘇高院以徐誠沒有對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提出異議為由認定企業是集體所有制性質,顯然是錯誤的。首先,異議與否不能決定企業的性質;其次,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徐誠不得不採用“先挂靠”,然後再承包、租賃的方式經營原本屬於自己的企業,所以不可能提出什麼異議。因此,不能因為不提異議就當然認定企業為集體所有制。
法律界人士大多認為,承包協議、租賃合同及收歸協議等三份文書均有特定的歷史背景,而且都是在上訴人有求於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的情況下或是政府利用強權及高壓政策迫使上訴人所簽,前兩份協議的內容是虛假的,第三份協議則具有明顯的非法性,協議內容根本不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而是脅迫的結果應依法確認該合同自始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通州市工商局於2001年8月20日出具的《關於南通縣三余化工廠有關登記情況的説明》顯示:“經我局查閱‘南通縣三余化工廠’註冊登記檔案……無材料反映區公所或區工業供銷經理部在三余化工廠開業時有資金投入”。
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鄭新明、李亞軍據此分析指出,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等部委1998年3月24日下發的《關於印發<清理甄別“挂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根據企業登記註冊時的有關投資原始憑證和歷史資料,對企業性質作出準確判定,明確企業所有制性質”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鳳梅廠實際應為徐誠個人投資的私營企業。
2005年8月12日,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專門就“徐誠訴三余鎮政府返還財産案”出具了專家論證意見書,參與的論證專家有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原庭長黃赤東等。論證意見認為,根據原始工商登記檔案,可以認定鳳梅廠是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紅帽子”企業。專家們一致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對徐誠訴江蘇省通州市三余鎮政府返還財産一案的裁判存在不公問題,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予以糾正。
2012年8月,記者將徐誠一案存在的疑點整理成書面採訪提綱併發給了南通中院。2012年底,記者趕赴南通&&南通中院採訪,但截至發稿時未得到任何答覆。江蘇省高院負責新聞宣傳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徐誠一案一切以判決書為準。
記者採訪了三余鎮黨委書記王曉東,他對徐誠的遭遇深表同情,並&&一旦法院判徐誠勝訴,政府將堅決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執行。對徐誠一案,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