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訴網易著作權侵權案的啟示
網媒應建立正常的作品使用費制度
2013-04-16   作者:張玉瑞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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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判決網易公司賠償《經濟參考報》經濟損失3.8萬元,並就部分侵權行為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理由是前者未經後者許可刊登作品。此案件説明了兩層問題。
  問題之一,是網絡媒體與平面媒體,應當建立正常的作品使用關係。
  如今的網絡媒體在工商機關、網絡信息管理部門均要登記備案,配合常規的查詢手段,被追究法律責任時,網絡媒體不會隱身於虛擬世界而查無此人。
  與互聯網發展初期不同,網絡媒體尤其是主流網絡媒體,已經從初期的脫困,走向創造品牌、擴大影響,理所當然地要從平面媒體獲取大量作品,才能在網絡媒體的競爭中脫穎而出。因此建立與平面媒體,尤其是主流媒體的正常版權關係,是必然要解決問題。
  正常版權關係的建立,如果不是亡羊補牢,也是迫在眉睫。平面媒體版權意識在覺醒,過去體制、機制慣性影響,只注意采寫,不注重維權的局面,已經不復存在。平面媒體絕大多數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報刊的網絡版也很普遍,這就産生了直接的競爭關係。平面媒體雇用作者創作水平、待遇的提高,則直接考問着版權法的執法水平。
  中國規範的版權作品付費使用制度,需要主力軍來推動,而主流平面媒體,就是這樣的主力軍。人民法院對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落實,專業律師行業的服務,都為維權高潮提供必要條件。而某些網絡媒體長時間、大面積的侵權,隨時會引發主流平面媒體的維權行動。所以建立正常的作品使用關係,依法支付相應報酬,應當是網絡媒體內部規章制度的一部分。
  問題之二,網絡媒體要有作品使用費的預算。
  如果沒有企業領導人批准的財務支出計劃,上述規章制度,即使建立,也會流於形式。財務支出計劃意味着網絡媒體有了作品使用費這樣一筆開支,從而預算執行者就會盤算着如何獲得最大收益,就會設立規矩,就會與平面媒體談判作品的正常使用,就會盤算如何為企業省錢。
  而現在的某些發展中的網絡媒體,創辦人對使用作品的宗旨,就是能不給錢就不給錢,執行者則是心領神會。網絡媒體公司即使正規一些之後,還是沒有使用費制度,執行者一旦給了作品使用費,似乎就是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長此以往,造成了一種很不好的企業文化。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網絡媒體建立正常的、實際的作品使用費制度,對外可以盡量避免“敬酒不吃、吃罰酒”、結果罰酒比敬酒還要貴的結果;對內可以健體強身,培養愛崗、敬業的員工。要想可持續發展,這些是必由之路。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其實也可從培育正常的作品使用費制度考慮:被告沒有正常制度來支付的,應承擔加重的侵權責任。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知識産權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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