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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與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業務管理辦法》),允許符合審慎監管要求並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獲得基金託管資格上享受與中資銀行同等權利。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此次發布的《業務管理辦法》,是在2004年中國證監會與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基礎上修訂完成的。此次修訂,一方面擬推進基金託管業務對外開放,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提升基金託管服務水平;另一方面,擬進一步落實基金託管人的受託職責,更好發揮公募基金託管的制度優勢。 據介紹,與2004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相比,主要修訂內容有:在託管資格後續管理方面,建立託管資格退出機制,對於缺乏業務發展戰略、長期不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或者出現嚴重違規的託管銀行,將依法取消託管資格;進一步落實基金託管人的共同受託職責,通過在法規上明確細化託管人各項法定職責;鼓勵基金託管人拓寬服務內容,積極開展增值服務與新興服務。 上述負責人指出,為了與新《基金法》相配套,《業務管理辦法》所規範的託管人職責要求適用於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准入審核,則按證監會此前發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該負責人進一步透露,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對基金託管銀行的現場檢查力度,落實對違規託管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問責機制;同時,將推動託管銀行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後&業務的外包服務,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的專業化與輕型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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