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訂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報規則
2013-03-30   作者:馬婧妤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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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加了非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
  ■ 強化風險因素的披露
  ■ 進一步推進電子化披露

  中國證監會昨日(3月29日)正式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3年修訂)(下稱《規則》),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則》此次修訂主要體現了突出創業板特色、強化風險因素披露、推進電子化披露等內容。
  此次修訂後的《規則》共4章19條。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下述三個方面。
  一是突出創業板特色,滿足投資者需求。新增加了非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對引起收入變化的驅動因素進行分析,披露主要産品的變化、新産品的推出、重大訂單的簽訂及進展情況、重要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生産經營及業績産生的影響。
  上述負責人&&,由於創業板公司創新能力強、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新穎,受市場及所處行業變化影響大,創業板公司投資者更需要及時了解公司經營、研發等情況,季報中披露的公司信息應更具體、更有針對性,並兼顧信息時效性和決策有用性。
  二是強化風險因素的披露。《規則》要求公司對前五名供應商或客戶的變化情況進行説明並分析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同時,延續修訂後年報的做法,對重大風險提示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並將披露位置調整至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之後。
  三是推進電子化披露。《規則》延續《創業板年報準則》的做法,進一步推進電子化披露,僅要求公司在報紙上刊載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載季度報告全文。同時,不要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交易所報送季度報告,進一步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該負責人認為,《規則》的修訂工作在《創業板年報準則》的修訂原則和修訂內容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投資者對於季報的信息需求和公司的披露成本,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創業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增強創業板公司的透明度,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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