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靜待“20%個稅實施辦法”
房屋原值認定、計稅抵扣憑證等問題有待稅務總局明確
2013-03-27   作者:記者 梁倩 魏宗凱 馬舒瑞 魏飆/北京 上海 合肥 太原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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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廣東省率先拉開地方版“國五條”細則大幕,但並未對眾人關注的20%差額徵稅如何操作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據《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由國家稅務總局牽頭制定的“差額徵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在研討之中,由於涉及房屋原值以及抵扣憑證等問題,因此本月內難&&。對此,業內人士&&,在稅務總局&&實施辦法之前,地方版“國五條”細則涉稅部分或選擇模糊説辭,或會直接延緩發布。
  事實上,之前所傳部委版“國五條”細則指導意見便是指“實施辦法”。
  據接近國稅總局權威人士&&,由於所得稅屬於共享稅種,其認定與實施必須由中央決定,地方沒有資格對其制定實施方案。因此,20%差額徵稅實施細則部分的重任就落在國稅總局頭上。
  上述人士透露,實施辦法將仍保持5年大原則不變,但具體操作還有待明確。我國房屋種類眾多,除部分沒有參考原值的住房外,還存在商品房、福利房、公房之分,因此,怎樣對於房屋原值進行測定是難點。
  稅收計稅依據方面,需要提供哪些憑證也是政策制定困難之處。上述人士説:“像裝修、維護等支出是可以用於計稅抵扣部分,但是已經一、二十年的住房,每次裝修或維護的發票不會都保存着,因此,對於這部分的認定也是問題。”
  此前,我國二手房交易中,若轉讓自有住房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並達5年,免收個人所得稅,若非家庭唯一住房或未到5年的,若可提供房屋原值,按原值差額20%計徵,若不能提供,則需按交易總額1%計徵。其中,按20%差額繳稅時合理稅費可以進行抵扣。例如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
  “實施方案必須制定得清晰且具有可執行性,‘一刀切’按差額20%徵收存在現實執行困難。如果方案不清楚,一方面地方會難以執行,另一方面對於保護剛需方面的設定也有待研究。”上述人士&&。
  廣東省25日發布的省版“國五條”細則中,對“國五條”中引起爭議的“20%差額徵稅”問題只是重申“嚴格執行國辦發〔2013〕17號文關於出售自有住房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規定”,再無更多表述。
  上海方面,據相關人士透露,雖然細則會於31日前按時發布,但裏面對於20%差額徵稅一事也只是重申國務院意見。安徽相關人士則透露,還沒有具體時間表,或許會等國稅總局的指導文件。
  太原市房管局相關人士&&,目前相關細則已進行多次修改,因為涉及銀行、稅務、發改、物價等部門,還需要徵求各部門意見,所以細則還在商討完善當中。但稅務機關相關人士&&,該部門還沒有見到過相關細則,因此&&時間還有待觀察。
  中國房地産及住宅研究會副會長顧雲昌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地方版“國五條”細則,在國稅總局&&實施辦法前很難給出清晰的方案,因此,部分地方會選擇模糊處理,照抄國家表述,另一部分則會等實施方案&&後再進行發布。
  “地方執行力不足是造成樓市調控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小蕾説,只有地方真正執行中央政策,才能避免産生調控失敗的結果。
  也有業內專家指出,方案應更具執行性,在實行問責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地方出現變相放鬆調控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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