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財經評論文字稿-個人信息保護,亟待立法!
2013-03-21   作者: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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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上沒完沒了的垃圾短息、郵箱裏刪不過來的廣告郵件,甚至賬號、密碼被人竊取……這樣的煩惱,相信您或多或少都遇到過。那麼在這一切的背後,我們個人信息為什麼會被一次次的散佈、倒賣?這些利用個人信息牟利的行為,究竟又該受到多大的處罰和約束?央視財經頻道主持人沈竹和特約評論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著名財經評論員張鴻共同評論。
    我們的個人信息是誰在散佈、倒賣?窺探之眼無孔不入,誰又來保護我們的安全?
    2009年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是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最高的法律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去年本台315晚會,曾揭露了上海羅維鄧白氏非法盜賣個人信息的案件,去年12月上海閘北法庭判決羅維中國子公司繳納100萬人民幣罰款,4名被指控非法出售客戶信息的前高管被判入獄,最長刑期達到兩年,這也彰顯了國家懲治盜取個人信息的決心。儘管個人信息保護已經入罪,但在日益頻發的個人信息洩露面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仍顯得有些無力。
    早在十年前,國務院信息辦就曾委託社科院法學所某課題組承擔個人數據保護法的研究,2005年近八萬字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立法研究報告完成。2008年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呈交國務院,草案規定了除犯罪、稅收記錄及媒體調查外,禁止任何團體在未經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個人信息洩露給第三方,但在十年之後,垃圾信息仍然大行其道,騷擾電話層出不窮,這部法律卻還在醞釀之中,其中曲折耐人尋味。

    周漢華:個人維權的成本非常高 行政執法的體制和方式滯後 刑法的執法可操作性差
    (《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這裡邊的原因非常複雜,第一,我們已經進入了一個信息時代。電子商務和各種形式的信息的深度挖掘都非常的發達,這樣就能從信息的挖掘當中獲取巨大的經濟利益。尤其是大家現在都在談論大數據時代,那麼數據的處理能力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高,通過數據的處理,可以精確地描繪每一個網民或者每一個消費者的偏好、消費習慣、行為方式,甚至於思想,所以這樣能從信息裏獲取巨大的利益。如果能獲得利益,那就有鋌而走險的行為。
    個人信息濫用的行為不光在中國,其實在全球都是一個最迫切、最棘手的問題,但在我們國家還有另外一個同樣重要的原因,就是2009年制定了《刑法修正案七》,去年年底房委會通過了互聯網信箱安全的決定,但是我們還是缺少一部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的決定在實施當中過於的抽象,很多地方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説什麼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比如説什麼叫情節特別嚴重?所以這樣的威懾力不夠,這就是在立法上存在的問題。同時我們在執法上,雖然看到去年和今年公安部組織了兩場全國性的嚴厲打擊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效果也不錯。但是在執法上,現在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刑法的體制和有效的工作機制,那麼我們眾多的管理部門現在處於一個自己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身份,就是自己在管自己本領域的執法,而自己也是該是一個守法者,所以在執法體制上也不順。同時因為我們缺少個人信息保護法,所以我們執法的方式現在比較滯後,一般都只能説事故發生之後去進行處罰,或者説去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但個人信息一旦洩露,有時候後果是挽回不了,比如説誰得了艾滋病等等被曝光,這個損失挽回不了,再一個當你再去發布正確的信息的時候,網絡時代已經沒有人關注了,所以我們執法手段也非常欠缺。
    最後,就是我們的個人的執法機制,司法的執法機制,個人去維權的這種手段、成本非常高,收益非常低,所以我們現在就面臨着司法執法成本太高,那麼行政執法的體制和方式都比較滯後,刑法的執法面臨着一個可操作性還比較差的問題,再加上巨大的利益,這樣就導致了目前的問題。

    周漢華:個人信息保護是整個信用經濟和電子商務最核心的基石
    (《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我們來做一下比較就可以知道,國際法現在已經有超過90多個國家或者説主要的經濟體,都已經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的法律,而且絕大部分都是最近十到十五年來制定或者修改的。所以國際上已經把這個問題當作一個信息時代最關鍵的問題。因為沒有信息安全,電子商務和數據化的生活都不可能真正地進行。我們國內對這個問題在認識上有一些需要端正的地方,有些統計數據非常好,我認為實際情況可能比我們統計出來的還要嚴重,因為你並不知道你的信息到底被洩露了哪些。
    如果我們按照國際上的標準來看,國際上已經保護的非常強了,有專門的立法,有專門的執法機構,有非常有效的市民社會來支持,還有有效的執法機制來進行打擊。即使這樣,在國外,現在的主要新聞媒體有兩個詞非常重要,一個是個人數據的洩露,一個是身份盜用,這也是最嚴重的社會問題。那麼我們在缺少法律,又缺少執法機制的情況下,實際情況肯定要比這個要嚴重。比如説你的通話記錄、短信消息、位置信息、金融信息,甚至於你的想法,我們有沒有想到,我們打開一個網站,突然彈出來的正好是你想要的、心裏想的某些東西。可能下一次過年之前你想回家,或者你想坐火車,還是想坐飛機,你可能自己還沒想明白,其實那些推銷商已經可以點對點,精確的知道你大致的想法,會把你可能需要坐飛機的信息提供給你。情況就是這麼嚴重。
    我們現在對信息被洩露的危害的嚴重性啊,沒有上升到那個程度,當然北京的霧霾天也很重要,食品安全也很重要,但是從國際上來看,現在已經把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為整個信用經濟、整個電子商務最核心的基石,我們還沒有上升到這個程度上。所以雖然媒體、社會各個方面的反復呼籲,也看見&&了一些專門的決定,但是遲遲不能納入立法議程,這是一個非常遺憾的事情。
    其實我們國家對信息化的轉型非常重視,2001年中央就成立了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並且成立了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為了推動信息化,第一部法律是電子簽名法,第二部法律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因為不光香港有這個,澳門也有,其實我們的台灣地區也有。國際上,我剛才説過90多個國家和經濟體都已經有了獨立的我們叫數據保護專員,它是獨立執法,而且香港、澳門以及台灣都在成為它的成員,其實我們現在大陸是滯後的,這是一個很急迫的問題。

    張鴻:除了立法 我們還需要一個獨立的執法機構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我們現在要承認信息經濟,承認我們的信息是值錢的,承認這點以後,我們才能來約束它。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我們必須把這個道給立好了。你沒有限制的話,它可能就會做大。我記得2008年左右,我們個人信息保護法好像已經快衝到立法的前線去了,這對中國社會産生了革命性的影響。當時列的第三部法律,其實就是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後邊的電子政務法,但是因為2008年的機構調整,所以國務院信息辦沒有了,這樣整個立法的過程受到了比較大的影響。
    除了立法,香港的八達通,就是坐公交、坐地鐵的卡,他們的信息洩露了,被賣出去,然後香港有一個專門的公署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這個公署是沒有任何部門可以管得了的,就像聯政公署一樣。他進到八達通裏去查,這個時候八達通不能説,這是我的隱私,我們泄沒洩露你不能查,我的商業秘密什麼的,因為它是獨立執法的一個公署。所以我覺得,我們其實在需要獨立的立這個法的同時,還需要一個獨立的執法機構。

    周漢華:企業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則來做
     (《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在我們國家,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是比較普遍的。從這個社會的發展來看,現在進入一個大數據和雲計算的時代,那麼企業確實可以通過數據的分析和挖掘,來更好地給用戶提供更好的體驗,其實消費者也需要這樣更好地服務。但是有這樣的需要,並不意味着説,企業可以不按照法律規則來做。所以國際上來説,有兩點要求必須做到,第一個,如果有法律規則,你按照規則做,那麼第一步、第二步,怎麼樣的具體程序對吧,收集、保存、使用、銷毀等等都必須按照規矩來。第二,如果沒有法律規則,或者法律規則覆蓋不到的地方,大家認為在這個領域要適用一些法律的原則,比如你得要公開,你得要透明,你得要讓消費者知情。我們今年制定通過的,我們最新的管理條例,提出來必須要基於同意,也是這次人大常委會對互聯網信息安全決定的一個核心要素,要基於同意,你不能不經過同意,就去使用。所以我想這個領域就是説,有合理使用的必要,也是消費者所需要的,但是必須按規則和原則來進行。

    張鴻:我們全民都缺乏對自我信息的保護意識
    (《央視財經評論》評論員)

    中國的互聯網公司都在學人家,也都在競爭。但是為什麼這些國外的大公司,他會在哪兒遇到事兒了,就會受到懲罰?我覺得這裡面有兩個意識,一個是個人的意識,除了企業的行業自律、法律的監管之外,還有個人的意識。前一段有一個招聘會,很多招聘企業把應聘者的資料一下就全扔垃圾桶裏了。然後眾多的評論多數指向這個企業,説它太不尊重應聘者了,但是幾乎沒有人説這可能洩露了個人的信息,也沒有應聘者跳出來説你洩露了我的信息,應聘的學生只是跑到垃圾桶拿着自己的簡歷潸然淚下,覺得太不重視我了,但是沒有人從個人信息的角度來考慮。
    我們知道谷歌“街景”。它為什麼在歐洲會被處罰?是因為那些人一看,能看到我家,不行,我要告你。不光是個人,一些社會公益組織就跳起來去告你,那你就跑不掉。但是中國也能看到這個,一看照到我家來,挺好玩兒的,就是我們整個的這個意識其實都沒有,它這個意識包括説,我們為什麼立法現在把它又排到後邊去了?就是因為你覺得有很多事比這個事更重要,所以它被放到後面去了,但是它其實比很多我們看得到的事都重要。

    周漢華:每個人都是自己個人信息最好的保護者
    (《央視財經評論》特約評論員)

    各個國家都一樣,其實個人是自己個人信息最好的保護者,不管法律再健全,不管有多少執法機關,其實我們在使用各種新技術,享受信息化帶來的好處的同時,我們要自己學會自我保護。比如説你有適當的設置,如果需要經過你同意的,你要多看一眼,不像我們現在上了電腦,一般都填我同意,你要在同意之前多看一下,比如説有些釣魚網站來套取你信息的,或者説設計的跟銀行的網站一模一樣,要增加這種識別力和判斷力,所以這需要從法律上,從技術上,也需要從自己的行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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