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放開券商資産託管業務
2013-03-16   作者:郭玉志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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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3月15肉),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産託管業務試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試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試行規定》指出,擬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資産託管業務,託管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債券及金融衍生品、貴金屬等。
  《試行規定》對證券公司取得開展託管業務資格提出了具體要求。《試行規定》提出取得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有關規定;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並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具有相關業務經驗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少於5人;具有獨立開展資産託管業務的完備、安全、高效的信息技術系統;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同時,《試行規定》指出,“已經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依法開展資産託管業務,無需另行取得資産託管業務資格”。
  對於託管範圍,《試行規定》也作了具體限定,明確了託管資産的範圍。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夥企業財産份額、債券及其他債權、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信託財産、資産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貴金屬,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同時,“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此外,《試行規定》對託管資産安全和監管安排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例如,在資産安全方面,《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應當為每項託管資産單獨建賬,保持託管資産的完整與獨立;要求證券公司應當為其託管的資産選定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銀行,並開立託管資金專門賬戶,用於現金資産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同時,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託管資産與自有資産嚴格分開保管,不得將託管資産歸入其自有資産。證券公司破産或者清算時,託管資産不屬於其破産財産或清算資産等。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考慮到證券公司開展資産託管業務,一方面有利於拓展其業務範圍,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戶資産安全如何保障等問題,為支持證券公司創新發展,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同時有效控制證券公司的業務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證監會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研究起草了該規定。
  該負責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試行規定》修改完善後予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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