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全面放開券商資産託管業務
2013-03-16   作者:鄭曉波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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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拓展證券公司託管基礎功能,證監會昨日(3月15日)發布《證券公司資産託管業務試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着證券公司託管業務有望全面擴張。
  徵求意見稿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託管資産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夥企業財産份額、債券及其他債權、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信託財産、資産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貴金屬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同時,徵求意見稿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開展資産託管業務,應當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取得資産託管業務資格,同時規定“已經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依法開展資産託管業務,無需另行取得資産託管業務資格”。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證券公司申請資産託管業務的審批程序和申請材料目錄,並規定審核期限為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對於資格條件,徵求意見稿規定,取得託管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有關規定;三是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並與其他業務部門保持獨立,具有相關業務經驗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少於5人;四是具有獨立開展資産託管業務的完備、安全、高效的信息技術系統;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徵求意見稿還對保障客戶資産安全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一是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以及託管協議的約定提供資産託管服務,不得擅自處分所託管的資産。二是證券公司應當為每項託管資産單獨建賬,保持託管資産的完整與獨立。三是證券公司應當為其託管的資産選定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銀行,並開立託管資金專門賬戶,用於現金資産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四是證券公司應當將託管資産與自有資産嚴格分開保管,不得將託管資産歸入其自有資産。證券公司破産或者清算時,託管資産不屬於其破産財産或清算資産。五是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産託管業務與其他業務獨立,切實防範利益衝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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