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4S店裏買回肇事車 消費者維權三年無果
2013-03-15   作者:記者 初杭/瀋陽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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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撫順的楊女士於2010年花了35萬元在瀋陽一家奔馳4S店買回一台新車,辦理保險時卻發現,這&車居然是出過兩次事故的“肇事車”。在遼寧省消協舉行的投訴聽證會上,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奔馳4S店涉嫌欺詐事實清楚,然而這一維權案卻一拖三年無結果。
  楊女士於2010年5月26日在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授權的遼寧瑞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東陵店)購買了一台型號為C230的奔馳牌轎車。   
  楊女士回憶,當時銷售人員介紹,這&奔馳車是總部硬性要求各個4S店必須配備的展車。由於試駕時開過,所以價格上給予優惠。嶄新的車況和優惠的價格打動了楊女士,最終以35萬元成交。楊女士出示的購車票據“定金憑證”和購車合同上,都標注着“新車、試駕”的字樣。
  然而,楊女士到保險公司辦理商業保險手續時,卻發現保險記錄記載,在2009年該車有過兩次出險事故,共計賠償3.4萬元。“我無法忍受35萬元買來的居然是一台肇事車。”楊女士説。
  隨後,楊女士與4S店協商,請求原價退車,不料這一簡單的維權請求卻被一再拖延。“銷售人員開始説幫我反映情況,後來稱有病不上班,過陣子就莫名其妙消失了,瑞星公司説她辭職了。這時又有位自稱這家公司經理的人接待我,説老總去了德國沒回來,讓我等等。後來又説要開會研究,每次接待我的態度很好,但就是不解決問題。”楊女士説。
  無奈之下,楊女士向遼寧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遼寧消協就此事專門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消協組織維權專家核實證據後一致認為,4S店行為涉嫌欺詐。“交通肇事可能造成車輛價值的貶損,店家必須如實告訴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9條規定,4S店應當對楊女士返還購車款,並應依法賠償。”消費者維權律師團游會榮律師説。
  對消協的調解意見,4S店的法律顧問&&拒絕,稱合同上寫有仲裁條款,楊女士如果想維護權益,可以去申請仲裁。於是,楊女士拿起了法律武器,按照合同要求去申請仲裁。不料,4S店又利用合同漏洞,請求法院否決仲裁條款效力,意在合法打“程序”戰。
  在程序上兜兜轉轉,幾個回合下來,又兩年過去了,這件被認為“事實清楚”的維權案件仍未經曆法院的正式開庭審理程序。
  為了維權,三年來楊女士已經花費了兩萬多元,瀋陽撫順往來幾十次。“這麼大的奔馳專賣店,居然在銷售時耍滑頭、在合同上玩詭計,太讓我失望了。三年來,我常常覺得很累,但一想到讓這麼簡單的騙局躲過制裁,我心裏太憋屈。”楊女士説。
  目前,楊女士的維權訴訟即將迎來法院開庭審理,她&&,無論結果如何,她都將“堅持到底、尋求正義。”
  遼寧省消費者協會維權專員何民&&,對於楊女士的維權困境,消協組織將予以持續關注。他同時&&,近年來,汽車廠商隱瞞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或其他重要瑕疵,隱瞞車輛的使用記錄,正在成為趨勢,並且,當這類違背誠信義務的行為出現後,廠商往往不是積極作出彌補措施,而是常常推諉扯皮。對此,有關部門應予重視,並積極採取預防措施,提高違法成本、降低維權難度,切實維護良好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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