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環保稅”有望覆蓋高污染産品
環保稅立法提速
2013-03-12   作者:記者 梁嘉琳 張莫/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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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參考報》記者11日從權威渠道獲悉,財政部門將加快環境保護稅費改革。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要求,財政部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目前正在有關部門審核會簽,爭取盡快向國務院報送。
  全國政協委員、環保部副部長周建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未來還要爭取將含汞、含鉛等高污染産品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納入環保稅徵收範圍,使“大環保稅”逐步整合資源環境方面的消費稅和現有的排污收費,逐步實現稅制“綠色化”。
  周建介紹説,環保部考慮將幾項開徵環保稅條件比較成熟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從排污收費改為收稅。如此一來,法律效力和強制措施將更到位。
  在“費改稅”的原始方案基礎之上,周建還透露,環保部已經制定了一份高污染産品名錄,目前在爭取將這些産品納入徵稅範圍,納稅對象初定為企業。
  周建解釋説,生産過程中的排污可以通過現行排污費去調控,但對使用、廢棄環節産生的污染,目前仍存在一定的監管空白。一是含汞熒光燈、鉛蓄電池等産品報廢後被亂丟亂拆,二是企業停産、轉産後有毒有害廢棄物亂堆亂放,兩者都引發了空氣、水、土壤的汞污染、鉛污染。“只有納入稅收範圍,才能為有毒有害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再利用籌集足夠的環保資金,落實企業污染治理的責任,讓企業意識到自己也是環保的參與者。”
  記者曾報道,環保部正會同國家發改委研究建立廢舊節能燈回收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周建&&,他個人認為,基金監管層級多,要經層層審批,也容易誘發內部問題,因此建議以“環保稅方案”取代“基金方案”。
  對此,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許文認為,有些産品是在生産過程中産生污染物,可以運用污染排放稅或環境保護稅來調節;有些産品是在使用過程中産生污染物,可以運用其他稅目來調節,如污染排放量大、資源消耗量大的産品可以運用消費稅進行調節。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曾撰文指出,中國將把部分容易污染環境、大量消耗資源的産品等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許文對此&&,環保部此前也發布過高污染産品和高環境風險的“雙高”産品目錄,可以從中挑選出一些比較合適的産品納入到消費稅徵收範圍內,如鉛蓄電池、含麟洗衣粉等。
  環保部規劃研究院副院長王金南建議,在開徵環保稅的基礎上,對稅制“綠色化”進行頂層設計。一是對使用者和消費者開徵污染産品稅,如能源燃料稅、特種産品污染稅、污染工藝産品稅,如含化肥農藥、含磷洗滌劑、一次性木質餐具、汞鎘電池等;二是開徵生態保護稅,如自然保護區使用稅等;三是擴圍資源稅,如新增淡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地資源等稅目,並調整煤炭、石油、天然氣和黑色金屬礦原礦的資源稅率;四是水資源“費改稅”,按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污染情況採取差別稅率。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對有的污染物而言,如鉛、汞等高污染産品,由於監測難度大,直接在生産環節徵稅不一定是最佳的。若針對産生污染的産品徵收消費稅,將直接拉高産品價格,抑制消費,從而達到控制排污的效果。
  許文&&,從改革經驗看,“費改稅”方案存在一定障礙。由於未來徵收環保稅會增加企業排污成本,加重企業負擔,某些企業會提出異議,不過社會公眾的期望相比企業的阻力而言更強一些。
  許文建議,國家需要構建一個“大環保”體系,比如,對於某些特別嚴重的污染物,可能不再運用稅收、綠色信貸或環境污染責任險等經濟手段,而是運用行政命令手段進行調節。將上述手段綜合起來,就構成一個國家整體的生態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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